为引咎辞职制度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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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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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系统将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这无疑是一件令人振奋更令人深思的新闻。
前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向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全面推行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其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建议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罢免或撤换。”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对前些时候一些地方法院实行“错案追究制”而言,显然又加大了力度。
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后底线,故法有“底线伦理”之称。现在的问题是,这一维系社会公平和社会公德的最后防线,并非固若金汤,相反,我们时常听到一些有关执法者违法的新闻,乃至社会上传说着的“吃了被告吃原告”的义愤之辞———不错,倘若在执掌“最后底线”的法官那里尚“无理可讲”,那么还能指望到哪里讨得公平?虽然少数法官违法错判的是一个个案,但其结果却是使更多的人对法律尊严的失望,是人们对社会公平的失望。因此,除了对具体法官实行“错案追究”之外,对于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的如何处理,既是防止下一个错案发生的更大警示,也是对人们能否建立或恢复对法律尊严信任感的重要办法———正是从这个角度上讲,在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引咎辞职制度,确实是令人振奋的。
我们之所以还说法院这项引咎辞职制度是“令人深思”的,原因在于,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恐怕不仅应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事。比如近年来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发生了一些完全不应该发生的事故。事故原因查明之后,更多的是当事人受到了法律或行政处分,但却较少见有“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者受到什么处理,当然也很少见到有“引咎辞职”者。这显然是很令人深思的。 进一步讨论,我们还会发现,全面推行引咎辞职制度的令人振奋、令人深思之处还不仅于此,它把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的解决方式提升到了“制度层面”。即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它将不限于一人一事一时,而是对任何人、任何事,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照章办理。因此,它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少数司法人员(当然也该包括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现象,具有了更为广泛而可靠的意义。
对社会而言,法院能否公正执法,关系到能否树立法律尊严,能否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大局。而实现法院及其司法人员的公正执法,措施可能有很多,但引咎辞职制度应是其中最有效者之一。
因此,我们应该为法院系统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鼓掌。
《工人日报》2001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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