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有“咎”不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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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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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实行“引咎辞职”
“这是现有的行政监控机制的一个补缺。”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副教授毛昭晖说。
他分析道,一个官员的行为有过失或不当,但是没有触犯刑律,也没有违反党纪政纪,往往难以追究其责任。“引咎辞职”制度填补了这个空缺,它使得官员的行为被完整地置于监控之下。
这些过失或不当行为包括:缺乏科学有效的决策导致工作业绩平平,道德品质有缺陷(比如见死不救)使得政府形象大大受损,用人不当致使下属工作产生严重失误,管理不力引起重大事故频频发生,等等。“引咎辞职”制度就是要让相应的官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很明显,这些责任在以前是不会被追究的。
专家们普遍认为,该项制度的推行无疑会对中国传统的“做官”理念产生冲击,自身不犯错误的官不再是“太平官”,属下事故频发要辞职,工作业绩平平也要辞职。
“‘引咎辞职’使得人们对公共权力的要求和定位发生了变化。”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教授张国庆说。
北大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谢庆奎教授认为,“引咎辞职”也许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意义,那就是推动解决我国干部体制中长期以来“对上不对下” 的问题。“引咎辞职”制度中促使官员辞职的因素主要不是由于上级的好恶,而是由于失察、业绩不佳等引发了公众的不满。这就要求各级官员更注重对工作负责、对公众负责。
有“咎”的官员不辞职怎么办
这实际上是“引咎辞职”制度如何实行的问题。
张国庆教授说,从发达国家来看,成熟的“引咎辞职”制度应该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可以启动国家程序追究官员的失察责任和不作为责任,比如当官员出现过失却不引咎辞职、同时又还没有达到启动罢免程序的程度时,立法机关可以提出不信任案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二是能够表达国民意向,即当国民对某一官员有强烈的否定意愿时,能够充分地表现出来,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官员引咎辞职。
张国庆教授认为,我们现在推出的“引咎辞职”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一种政策,而不能说是规范意义上的制度,“因为缺乏配套的制度平台”。
“现在还缺乏启动国家程序的相应规范来对‘引咎辞职’提供支撑,于是相应的问题就出来了:应该‘引咎辞职’的人却不辞职,怎么办?其实我们对现有的政治架构赋予新的内涵就可能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的人大行使监督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询问、质询和提案。法律对提案内容并没作具体限制,我们虽然从来没有提过不信任案,但完全可以赋予它这个新的内容,使‘引咎辞职’获得国家程序的支撑。”
另外一点,“引咎辞职”实质上是一个需要公众参与的制度,一个官员该不该辞职,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公众的满意度。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引咎辞职”的人都是在社会舆论的激烈抨击下下台的。这就需要做到两点,一是政务公开,让公众都知道官员在做什么、怎么做;二是要做到言路畅通,让舆论、让公众对不称职官员的批评能够充分表达出来。这样才能使官员的行为得到有效地监督制约,才能使该“引咎辞职”的人辞职下台。
张国庆教授说,“引咎辞职”实际上是一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控机制。道德水准高的人会主动承担责任,而道德水准低的人则需要外界的压力。推行这项制度,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加强相应的制度平台的建设。
什么程度的“咎”应辞职
多数专家认为“引咎辞职”的标准不能定得太细,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全面考虑。张国庆教授举了一个例子:一位县长在驾车过程中恰好碰到了一次交通事故,他却没有停下来及时救助,因为上级领导来此视察,他急着赶去迎接,最后有一人在事故中不幸去世。
这位县长的行为该不该“引咎辞职”?相信多数人的答案是一致的,但是按照事故死亡人数来衡量的话,这位县长还会继续坐在他的官位上。有时官员在死亡人数少的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死亡人数多的要大。
张国庆认为“引咎辞职”的标准应是一种道义标准和行为标准,应有一个规范把标准明列出来,再结合社会舆论的看法加以评判,同时应该有一个综合性的评判机构来做这项工作。
一些专家也提出,目前推出的“引咎辞职”制度大都着眼于重大事故或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真正对工作业绩进行监控的不多,而对这方面的监控应该是更重要、更有意义的,让工作平庸者辞职,让贤者居其位,这是“引咎辞职”制度追求的一个本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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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20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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