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非要“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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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伟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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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3月26日推出安全生产的“引咎辞职”制度,并限定了“硬指标”:对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或发生1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区县,其分管区县领导要引咎辞职。此举一出,即有不少城市跟进、仿效。更有专家预测,2001年是中国的“引咎辞职年”。
推出“引咎辞职”制度,无疑是顺乎民意、最大限度地遏制重大事故的良策。这在目前行政监督机制相对较薄弱和模糊的环境下,其初衷是好的,此制度的刚性特征也必能使一些领导干部重视安全生产。但是,正如一些政策执行不好会成为双刃剑一样,引咎辞职也存在一些尚值得商榷的问题,比如说,各地在推行这项制度时几乎都设置了“硬指标”。一旦触及“硬指标”的底线,便要辞职。按制订者透露的想法,这是因为“矫枉必须过正”,也是因为“量化的指标往往有更强的操作性”。这就使一个矛盾凸显出来:官员辞职的根本原因,究竟是自身工作之“咎”,还是事故死伤者之“数”?
“咎”者,过失也。引咎辞职,应该是领导干部因为主观因素造成所管工作出现过失而主动辞去官职的自律行为。由此可见,官员该不该辞职,关键在于有没有过失,而不是事故的大小。如果某项工程存在事故隐患,已有人作过报告,但分管领导却视而不见或知而不改而导致事故,则不管死伤人数多少,责任者都应当引咎辞职。
进一步探究,引咎辞职设置“硬指标”,还让人心生疑窦:是不是死29人的事故可以官“照当不误”,多死一人便“必辞无疑”?县区领导的上与下,全系于“多死一人少死一人”之上,其“运气”的色彩岂不太浓了一点?在这种思维主导下,必然会导致少数领导干部因为怕丢官而故意在死伤人数上弄虚作假,使事故伤亡人数的真实性成了雾里看花。去年广东东莞垮楼事故中,当地政府公布的死亡人数大大低于实际死亡人数,便是佐证之一。
政令畅通的前提是政策制度须合情合理。所以制定政策制度之时,贵在科学和理性,决不能为一时的情绪所左右。如今百姓和媒体对频频出现的重大事故颇多怨言,这确实亟须我们在管理制度、监督机制上予以完善。但由此便要“矫枉过正”或单纯为了便于操作而划定“硬指标”,就谈不上是一种明智和科学的工作方式。因为过分地强调“硬指标”,有时反而会让我们成为“指标”的俘虏。
此类引咎辞职制度的实施,也许会暂时性地迫使各级领导干部全力以赴地“狠抓”安全工作。但要想使这种“狠抓”成为一种常态,还需要引咎辞职制度的更加理性、完善和合理,并需建立在引咎辞职制度基础上的一整套干部任免制度的相配合。要清楚,引咎辞职制度仅仅是干部任免制度中的一个环节,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特别在尚不完备的情况下。
《工人日报》200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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