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可对号入座 |
对于“引咎辞职”这四个字,关注国际动态的读者应该并不陌生。无论是因为重大事故还是平庸政绩,或者金融危机及桃色丑闻,每年国外政界都会有几位关键人物引咎辞职。与之相比,国内的领导干部则“幸福”多了,“只能上不能下”,“只要不出大事故,国家干部是一辈子的差事”已经成了很多人脑子里的思维定式。但是随着我国干部任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这种情况已经在逐渐改变。 | 引咎辞职“硬指标” |
严格地说,分管领导或一把手因重大、恶性事故引咎辞职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事故中死了多少人,而在于他有多大“咎”,该“咎”与死亡人数并不一定成正比——死10人的事故责任未必比死30人的事故责任小。 | “引咎辞职制,从我做起” |
既然改革难,更当“从我改起”。3月6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院长方伦贵向新闻媒体宣布:“如果区人民代表大会不通过法院工作报告,如果全院有1/3的干警不通过年终院长的述职报告,如果发生非院长辞职不能解决的问题,我一定会引咎辞职,决不做‘太平官’!”
| 谁会引咎辞职 |
考察我们的国情,“引咎辞职”难,也许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是不想辞,舍不得辞。“学而优则仕”,是自古以来的事实。现在,某些官员只看到了权力而不承担责任。工作失职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他却推三诿四,找替罪羊。这些人的“政治觉悟”麻木到这个程度,怎能指望他“引咎辞职”呢? | “引咎辞职”,无功别来做官 |
尽管现在各个地方的干部“引咎辞职”制度还都停留在县处级甚至科级这样的一个层面,但这至少给了我们一个信号,中国的干部任用制度即将发生巨大的转变,而“引咎辞职”恰恰是这种巨变的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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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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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仝志敏:非直接责任人应引咎辞职
国外常见的一些高级官员因为偶发的重大事故或部下卷入重大丑闻而引咎辞职,其实他并不是直接责任者,只是因为在任而觉得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才会这么做,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而对那些直接责任人来说,他们要面对的就不是简单的“引咎辞职”,而是相关的法律责任了。目前国内一些地方关于“引咎辞职”的规定,针对的大都是直接责任人,比如“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而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等等。而我国法律规定,直接责任人是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孙德宏:为引咎辞职制度鼓掌
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恐怕不仅应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事。比如近年来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发生了一些完全不应该发生的事故。事故原因查明之后,更多的是当事人受到了法律或行政处分,但却较少见有“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者受到什么处理,当然也很少见到有“引咎辞职”者。
盛明富:引咎辞职呼唤领导干部自律
为什么有的领导干部服务意识淡泊?为什么有的领导干部追名逐利?为什么有的领导干部只图个人升迁不为百姓谋利?为什么有的领导干部只保个人乌纱不为群众办事?说到底,还是因为没有退出机制。要真正改革干部制度,建立退出机制,还必须为引咎辞职确立几条可操作的标准。没有标准就无法衡量,没有制约也不会主动,单靠自觉性,有几人甘愿退出权力舞台?
网友韩澈认为:
“引咎辞职”作为一种制度的存在是有条件的。首先,文化中“官本位”意识不要那么重;其次,作为官员的个体,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羞耻感。没有这个前提,“引咎辞职”之类的制度就易流于“作秀”。叫我看,目前的情况下,还不如制定严格的合格干部规范,动用组织的权力,让那些不合格官吏“因咎辞职”,更实在些。
华扬先生撰文:无功别来做官
在中国,大权独揽而无所作为的“土皇帝”还并不少见,可以想见,到了关键时刻,他们都会站出来为“捍卫”自己的“地位”而从中作梗。但是,无论如何,我们真的不希望,引咎辞职做为制度后最终别沧落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料。
网友琢石认为:
懂得“引咎辞职”的,往往不会堕落到需要“引咎辞职”的地步;堕落到需要“引咎辞职”的地步的,往往又“不懂得”其实是不愿意“引咎辞职”!奈何!
江南时报:引咎辞职震动中国政坛
在许多人的脑海中,中国的领导干部似乎与国外同行相比有一个最大的优势,“能上不能下”。然而新世纪以来,这件事情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中组部日前在深圳龙岗区等地试行的“处级科级干部引咎辞职和投票表决制度”成了一个信号,中国的干部不再是终身的职业了,在任期内不干出点儿事来,你的饭碗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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