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罚十”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
在我们的逻辑链中,无论如何无法回避盗窃是违法行为这一事实,将违法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是不妥当的。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有盗窃行为的,应当按照经营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双方未约定或经营者未声明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盗窃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 防盗!防盗!超市商家好头痛 |
据统计,在我国零售业中,商品被窃的损失率一般是3%—5%,如果以一个连锁超市或一个大中型仓储平价店每天营业额100万元计算,那么每天至少有3万元的商品被盗。为防止偷窃,各商家都想尽了办法,频出高招,如在商品上贴磁码,同时在出口处安装防盗器,商品只有在付款后,经收银员消磁,才能顺利通过防盗检测设备,否则就会警铃大作。在此基础上,不少商家花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安装先进的电视监控系统和商品电子防盗系统来加大监控范围和力度。 | 这类“告示”违法 |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许多“告示”,以命令的口吻要求人,内容却经不起推敲,甚至违法。在一些超市购物,书店购书,我们冷不防可看到“偷一罚十”的“告示”,当然我们一般不会与它计较,偷鸡摸狗的事是大家所不齿的,但这并不等于说这样的“话”就是合法的。 | 商场保安自曝罚款内幕 |
一些超市曾自发形成了“偷一罚十”的行规,用超市保安内部的行话将罚款叫“拿炮轰”,就是逮着后能罚多少罚多少,只要“不出事”就行。超市罚款主要是保安人员受利益驱使而为。在沈阳超市不少保安都是不挣工资的,不算超市正式员工,不需要超市养活,通常按罚款额的30%提成,自负盈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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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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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乔新生:建议将“罚”字改为“赔”字
“偷一罚十”是民事行为,是单方(独)民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当说偷一罚十的警戒作用是明显的,它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经营秩序,醇化社会风气都有积极的意义。建议商业企业将“罚”字改为“赔”字,并增加“偷物受罚”的店堂告示,或直接写明:盗窃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数额较大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专家武胜建:企业无权自订偷窃处罚标准
超市作为一个企业,绝对无权自订偷窃处罚标准。当其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这种行为必将会给社会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乱。如果允许超市不依正当程序擅自对偷窃嫌疑人进行处罚,则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法学教授洪道德:“偷一罚十”无法律效力
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场的正确做法为:一是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二是至于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只有走合法程序才能完成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维权不能以破坏法律、伤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周芬棉博士:店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偷一罚十”这一店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无需遵守,应拒绝交纳罚款。如遇到搜身、强行扣留等无理行为,消费者为求脱身,可以先暂时交纳罚款,但一定要让商家开具罚款收据。事后消费者可以拿着罚款收据根据“消法”等有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
松涛:国家主管部门才有处理权
对偷窃等行为的处理权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行使的,超市、书店等作为营利性企业,只有民事求偿权,并无治安处罚权。法律虽然没作不能有“偷一罚十”等禁止性规定,但“偷一罚十”的规定本身已经超越了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陈先生:顾客要理解商场
商场也有自己的苦处,他们开门做生意,就是为了赚钱。小偷被抓住了也没什么大事,又构不成犯罪,顶多罚款。可商场就不一样了,积少成多,可不是小数目。从这个角度看,商场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顾客要理解商场。
马先生:别把“上帝”赶跑了
商场里面贴着“偷一罚十”等字条,似乎把每个顾客都当成小偷的“种子选手”一样。看到这些字条,我有一种强烈的被人看扁了的感觉,这样的商店,我会扭头就走。奉劝商家们一句,不要把顾客都当作贼来防,这样会把“上帝”赶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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