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医学辅助生育手段”——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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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30条第1款这一法律规定,真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众说纷纭,我且不谈这个规定是否保障了独身妇女的生育权,只就这条规定所存在的隐患提出一点看法。
“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人工受精,二是试管婴儿。据了解,一般夫妻在接受人工受精及试管婴儿技术前要签合同,他们无权知道精子的提供者是谁,精子的提供者也无权知道精子的去向,而且医院将承诺对双方的情况严格保密。这样看,好像保密手段完善的“医学辅助手段”为独身妇女生育提供了可行性。但有没有想过这其中还存在着一个更大的隐患——乱伦。如果有十位独身妇女通过这条法规获得了自己合法的孩子,我们不排除这十位妇女中有几位采用同一个精子提供者的精子,这样采用同一精子这几位妇女所生的孩子就同共有一个生理父亲,当然这些孩子自然有男有女,在儿童阶段来看,这些孩子有同一位生理父亲似乎没有什么,但如果这些孩子到了适婚年龄呢?在他(她)们以及他(她)们的母亲不知道他(她)们的?
(网友:白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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