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萧涵《从“上书法院求情”看“抵罪论”危害性》一文,似乎还有一些问题让人一时想不通:200多人(不管他们是何身份)要为一名罪犯求情,这是这些公民的权力和自由,并没有违法的行为。“求情”是指:“请求对方答应或宽恕”而非强求或强迫。对一名罪犯的判决,是法院行使的独立审判权。不要说200人的请求,即使是2万人的请求,若是没有道理,法院照样可不予考虑。因为,“请求”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作为,也不存在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世人都知晓的常理。
200多人求情的本意是:请求“刀下留人”、以利用这位曾有“巨大贡献的科学家”---杀人犯的知识再为国作贡献,这是他们这些人尊重人才和知识的“一厢情愿”;他们的“惋惜人才之心”应当可以理解。至于杀人定死罪,这200人似乎并没有异议,而是在死刑的执行上提出请求能否以“缓期执行”,这一切也是符合刑法有关条例和量刑、执法原则的。至于法院最后如何对这“有巨大贡献科学家”--杀人犯判决,是法官依法办事的事。不能说“判死刑缓期执行”就一定是“抵罪论”。
在民主进一步发展、言论进一步自由的今天,200人“上书法院求情”这件事和“媒体”让老百姓都来关心、议论这类案子,也算是群众性的学法、讲法、普法的形式,不会给天下作乱吧?倒是貌似“正宗的法律卫道士”在此案未了结之前,就武断地给这200“上书法院求情”人,急忙戴上“抵罪论”、“危害性”的“帽子”太大!(网友:吴益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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