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观点专题>>网友新闻热评>>网友感言 2003年06月11日08:18


网友:公民遇车匪路霸首要的是设法尽快报警

  湖北省交通警察总队于6月1日发出通告:“群众制服和打死正在持械抢劫作案的车匪路霸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会根据情况给予1000到10000元的奖励”。他们发出这个通告的原意是不是想发动群众遏制“车匪路霸犯罪案件在省内重新抬头的情况”,实际上这个通告是违法的、错误的。

    我们是依法治理的国家,社会的一切活动必须是依法行事,尤其是作为执法机构的交通警察总队。你是个执法机构,是按照相关法律行使权力的机构;你不是立法机关,无权自行制定有法效的通告、条例;也无权“公权私授”,把自己的执法权授予普通公民。

    公民遇到车匪路霸的持械抢劫时,首要的是设法尽快报警,并且协助警察制服车匪路霸。公民双手空空,鼓励他们和持械抢劫的罪犯搏斗,并且去制服他们,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牺牲。除非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应该采取防卫行为外,必须明确:制服、抓捕车匪路霸是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事,人民群众应该积极协助,不应该宣传鼓动,并且把主次颠倒。

    “《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在这几种情况下,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的目的并不是说去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是在自身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赋予的维护自己生命权的一种能力。 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而湖北省交警总队这一规定,可能变成了一种主动的行为”。这个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的解释是正确的,“群众制服和打死正在持械抢劫作案的车匪路霸不负法律责”,这样作实际上是错误的理解和错误执行这一条款。

    还有,当群众制服和打死正在持械抢劫作案的车匪路霸时,如何界定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如果一旦界定为防卫过当,是当事人负法律责任,还是由交通警察总队负责?又会造成人命关天的糊涂帐。

    至于交警总队的通告,是否会助长社会矛盾?我到认为不至于,它的问题是在于:一违法;二、“公权私授”,推卸交通警察应该承担的责任;三、是会造成防卫过当。

    如果说它有点“作用”的话,有可能起点对车匪路霸的警示作用,但是不能采取这种方式。(网友:毕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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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臧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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