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6月11日17:58


网友说话:我更关心的不是孙志刚案的判决
网友:徐迅雷

    我写作这些文字的时候,孙志刚案在广州庭审,尚未宣判。说实在的,我是不关心审判和审判结果的。

    青年孙志刚自武汉来,因为没有暂住证而只有身份证,被广州警方收容,然后被活活殴打致死。人是苇草,很容易死,但法可不是苇草,顽强得很。相比于痛殴孙志刚,一段时间来,中国有众多的公民在痛殴“暂住证”和“收容遣送”的法律法规,但人家皮毛无损。说它们是“恶法”,你发现自己说得不对,只要你仔细一看它们的“出生理由”――也就是法律法规“第一条”的规定就明白。

    《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号)的第一条是:“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第一条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

    这样的法律有人喜欢。因为它在损害一部分公民权利利益的同时,又有另一部分人从中获得了利益,巨大的利益。不去修改恶法,不让善法“当权”,恰恰成为一些人,一些利益集团,一些执法强势者的最大的“潜法律”!立法行政司法成一体,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无论是有法可依还是无法可依,“潜法律”往往都能派上大用场。比如按现行法律,民政部门无权收取收容遣送费,对于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强制劳动以及收费行为,你不服,你以公民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试试,法院会不会受理?

    孙志刚案庭审结束了,宣判了,该坐牢的坐牢该处分的处分了,孙志刚父母也获得赔偿了,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愤也渐渐平复了,于是一切――一切的一切是否也就结束了?派生出暂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从1958年顽强生存到2003年都半个多世纪了,你相信就会随着孙志刚案的结束而结束吗?《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从1982年顽强生存到2003年也20多年了,尽管有法学博士提出违宪审查什么的,你以为真的很快就会查个“水落石出”?

    《正义论》作者约翰?罗尔斯曾说过这样一段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但是,罗尔斯不知道,在“潜法律”横行的地方,“改造或废除”是多么不容易实行。

    有人说:孙志刚到天堂去了,天堂里不需要暂住证;孙志刚到天堂去了,天堂里不需要户口登记。什么时候人间能够胜似天堂?那绝不是孙志刚案审判结束、他的父母获得多么巨额的赔偿、打人者有多少受到多么严厉的惩罚的时候。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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