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1日16:26


由教师被停职看监督与反监督

    北京朝阳社区学院女教师孟娟在学院某次全体大会上公开发言,要求校领导公开收入。之后,她又向有关部门举报领导“有经济问题”。学院认为孟娟是搅扰会场,无理取闹,造谣中伤领导,遂对其通报批评,后又让其停职检查。孟娟不服,将学院诉上法庭。12月8日,法院下发判决书,孟娟败诉。法院认为,孟娟对学校有意见“应当通过合法程序,正常途径提出”,而孟娟采取了过激方式“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势必影响被告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学校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

  显然,学院所认为的“搅扰会场、无理取闹、造谣中伤”是得到了法院认同的,学院对孟娟的处理“并无不妥”,那就是说是很妥当的。我不知道法院所认为的“合法程序”是什么程序,“正常途径”是什么途径,也不知道所谓的“过激方式”过激在何处,我只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这是宪法所规定的。孟娟难道就没有在学院全体教师大会陈述自己对学院及学院领导工作看法的言论自由吗?

  我还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孟娟难道就不能批评学院校务不公开吗?难道就不能建议学院领导公开收入吗?

  我还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同样是宪法所规定的。孟娟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实名举报材料,“反映我校领导的一些问题,主要是经济问题”,这堂堂正正的举报,难道就成了造谣诬告了吗?

  孟娟的行为,在宪法中都能找到支持,实在是太合法不过了,实在是太正常不过了。

  想必在法院看来,孟娟应该私下里去向学院领导提建议,在大会上发言也应和风细雨,至于举报领导呢,则更是不应该做。只有这样,才是“合法”与“正常”的,才能让学院领导们接受,才不会“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但是,需要提醒法院方面注意的是,孟娟面对的是什么?她面对的掌握着巨大权力的领导,她质疑的确又是对方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双方在力量对比上是极不对称的,所谓的“合法程序”与“正常途径”是根本不可能起到任何作用的。孟娟行为“过激”,得到的是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的结果,她若不“过激”难道会有别的好果子吃吗?要知道,反腐败、反特权是你死我活的斗争,是与虎谋皮,即便是采取“温良恭俭让”的方式,也不可能“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在当下,要采取法院所认为的“合法程序”和“正常途径”,有合适的土壤吗?

  法院的判决,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底线,它关乎正义,也关乎对公民行为的引导。孟娟在宪法范围内的正当行为却得不到法院判决的支持,是法律的悲哀,也是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纵容。孟娟因“要求领导公开收入”所遭遇的运命,是不是在警告人们:别再追求什么公开与透明,也不要再维护什么正义,还是得过且过,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好?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张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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