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的矛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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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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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公务员增薪上,有两种态度,一种主张增薪,认为“养廉必靠高薪”,一种反对增薪,认为“高薪未必养廉”。“养廉必靠高薪”论认为,当前对腐败现象虽严防猛打仍汹汹难遏的主要原因是“官儿们”的薪水太低,入不敷出,难以维持基本的“体面生活”,因而做出一些“贪”、“占”、“收”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北欧的芬兰之所以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一个主要原因是实行的高薪制。“高薪未必养廉”论认为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官员的薪水低、待遇差不是腐败的主要原因。实行“高薪”解决不了腐败问题,不符合中国国情,会遭致群众的反对。他们认为“高薪养廉”是一种“荒唐认识”,会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带来“干扰”和“误导”。
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有偏颇之处。第一种观点片面强调了“高薪”。“高薪”很容易使人联想起西方发达国家公职人员的“高薪”。在西方,部长级工资收入与最低政府雇员工资收入之差,美国为10倍,法国为6倍多。1978年美国副总统、议长,各部部长及最高法院法官的年收入约为8.5万美元,1994年则达13万到17万美元,相当于美国中产阶级家庭收入的4到5倍,比贫困家庭高出10倍左右。这样的高薪对于中国公务员来说,可能要等到下世纪中叶才可能达到。立足于国情、立足于当前,不能把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收入,说成是“高薪养廉”。改革开放以来,供给式的实物分配日益减少,公务员享有的许多福利待遇被逐步取消,不说与一些致富的大款小款攀比,就是与一些垄断部门和行业,如“五行一保”(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所、保险公司)、“三电一草”(电力部门、电信部门、邮电部门、烟草局)的企事业职工相比,公务员的收入也“黯然失色”。随着住房消费、医疗、子女上学支出的增加,公务员的低薪越来越难以应付必要的生活支出,劳动报酬严重背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相应地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算不上“高薪养廉”,充其量是“以薪奉职”而矣。
第二种观点是反对增薪,他们认为“高薪未必养廉”的片面之处在于对于一些铁的事实视而不见。低薪虽然出了个别“圣贤”,高薪出现个别“腐朽”,但在收入严重背离劳动的“低薪”前提下,让每个人都见贤思齐、讲廉洁是何等不易。近来从某些单位“三讲”中披露的情况看,便知一二。某单位人均收入并不算高,但每年发的福利、补助人均在3万元左右,超过薪金收入。在某些单位,领导干部并不指望着工资过活,而是靠大大超出他们工资收入的所谓“灰色收入”。这些“灰色收入”的来源,大多是公款,有的是来自“三乱”,截留专项资金,有的是开假发票套取公款,有的是国有企业资产等。这些腐败被群众称之为“需求型腐败”。
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逐步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是深化改革过程中亟需解决的一个大问题,“高薪”固然可以“养廉”。但若指望把工资提高到真正意义上的“高薪”,则可望而不可及,只会把一盘好菜置之高阁变馊变烂。同时,期望在入不敷出,节衣缩食的低薪制下,整个公务员队伍“见利思贤”、“乐在其中”,恐怕是“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类活动逃脱不了利益的指导,人类主动性、目的性的活动,无不与物质利益相关联。在任何历史活动的背后,皆有深刻的物质动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公职人员的劳动必须得到相应的物质回报,这是一个基本的经济规律。陈独秀在建党初期,提出党员为党工作不能索取任何报酬,应义务忘我地工作,事实上这种想法一天也没有行得通。当前腐败汹汹难遏的原因不应只从个别人的素质、世界观上找,而应更多地从制度上去找。
我们现行的低薪制严重脱离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造成劳动分配的严重不公,这是“相当数量的公务员存在不廉洁行为”的一个制度原因。“高薪养廉”有不切国情的一面,但是根据物价指数、社会收入水平等因素,把公务员的收入提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做到“以薪养廉”是完全可行的。我们完全可以打破公款消费的“大锅饭”,把公务用车、手机、公务接待、医疗等,从现有的公款消费中分离出来,转化为公务补贴,货币化为公务员的薪金收入。完全可以取消各单位自发福利、补助的错误做法,统一公务员收入分配,实行各部门、各行业的公务员收入由财政统一标准、统一支付。只要制度问题解决了,虽然也会有腐败问题,但绝不可能像目前这样“量多面大”,“层出不穷”。
《中国青年报》 2000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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