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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 观点 >> 政论时评 2001年4月10日10:21

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

余源培

    



    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治理国家必须“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不仅仅是提出了“法治”和“德治”对于治国的必要性,更重要的是强调要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这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学习和领会。

    所谓治理国家其基本含义就是,国家运用各种办法去引导、控制和规范社会成员的活动,以便维护社会的稳定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通观古今中外历史,治国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中国传统社会,其特点是“为政以德”,把伦理道德当作是治国之根本。《大学》开篇就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所谓“明明德”,就是指发扬自身具备的完美德性,将它作为从政的根基,即如孔子所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这种治国的主张从道德的自我“修身”开始,到“齐家”,再到“平天下”。就是把一种完美的德性,通过人的自觉和自我完善逐步推广到民众,造就出理想的社会。中国传统社会虽然也讲法,但基本将法等同于“刑”,认为“德主法辅”,主张德高于法;强调道德(尤其是官德)建设,通过感化培养每个人的“羞耻之心”。这种主张对于国家治理确实是很重要的,然而由于对法治的忽视,其缺陷是往往导致“人治”。

    另一种类型是西方社会,其特点是把法律看成是治理国家的最高准则。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最早论述了法治胜于人治的观点,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但他同时指出,作为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法律正是全没有感情的”。当然西方社会也讲道德。例如市场经济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亚当·斯密就既著有《国富论》,又著有《道德情操论》,提出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理念。他认为人性具有两重性:作为“经济人”,自爱是其基本动机,人趋于利己;作为“道德人”,仁爱是其行为的准则,驱使人为他。但是资本主义的发展事实打破了“经济人”与“道德人”和谐的企图,如今道德的缺乏和沦丧已经造成西方普遍的精神危机,对社会的存在构成严峻的挑战。有识之士纷纷呼吁:人类还需要“寻找”和“重建”“精神家园”。

    矛盾引导思维前进。反思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发现只是简单地把道德或法律视为治国之最高原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对此政治家们都在进行思考。当代西方著名学者T·W·舒尔茨就提出,社会需要由规则构成秩序,这些规则从纵向分析可分为行为准则、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其中的行为准则指的就是从文化层面约束人们的道德与意识形态。西方一些国家现在都着手将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开展道德立法,例如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了《政府道德法令》。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有新的治国方略。邓小平同志在历史新时期之初就从社会稳定和发展这个“大道理”出发,一方面要求探索将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认为“这是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另一方面又强调要培养“四有”新人,指出必须两个文明一起抓,要“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江泽民同志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进程中,非常重视开创国家治理的新局面。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强调要在全国各民族人民中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他在强调着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同时,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改革目标。今年初,江泽民同志又提出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对于治理国家,法治与德治为什么必须、而且能够结合呢?江泽民同志进而指出:“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与德治如同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以其教化性和劝导性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二者虽然性质有异,但其功能和地位都是十分重要的。依法治国就是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的各种权利。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的最大长处是可以防止和克服人治。但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是他律,法律的主要社会功能是惩恶;道德对于个人来说则是一种内在的自觉,是自律,道德的主要社会功能是扬善。只有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能取长补短、更好地发挥治理国家的作用。

    我国正处于全方位的社会转型时期。面对前进过程中的诸多社会问题,一方面需要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在全社会树立起对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光荣与耻辱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保证司法公正高效,保障公民权利,坚决制止政府机关中存在的滥用权力、权钱交易、违法行政的现象。这在认识上就是提倡照辩证法办事,防止认识上的片面性、工作上的单打一。尤其是要致力于建设使道德体系与法律体系相配套的体制和机制。老百姓迫切期望有一个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政府行政,这就要既抓法治建设,又抓德治建设,并重在将二者相结合,从而使每个人的社会行为都合情、合理、合法,获得“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

    (本文作者系复旦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导师)


《文汇报》 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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