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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 观点 >> 观点专题 >> 风风雨雨民告官 >> 相关新闻 2001年3月30日14:41

一名法官“抗上”的代价
    

  51岁的陕西省富平县法院“待岗”法官王亚光近来成了“公众人物”。2月22日,《人民日报》第四版刊发一篇关于他的《依法办案何罪之有》的文章。

    在富平县,“王亚光”成了当地人茶余饭后最热门的话题。不久有人发现,原本坐在富平县人代会主席台上的富平县法院院长加森有不见了。

    这是一场法官与审判委员会间的抗争。为了讨个“说法”,王亚光告了7年的状,背了7年“抗上”的黑锅。“民告官”案及案外情

    王亚光的”背运“从1993年开始。

    那年8月,富平县法院受理了当地居民王某诉富平县城建局侵权一案。

    案情并不复杂:1993年2月,王某向县城建局城管监察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要建临时房屋,监察大队收取50元管理费。原告随之动工建成。同年7月,县乡镇企业局因建楼需用王某建房之地,与王某协商拆房腾地。因补偿价款协商未果,王某拒绝拆房。县城建局于同年8月强行拆除两间房屋。王某随即向法院起诉。

    两个月后,富平县法院行政庭指派助理审判员王亚光主审该案。王亚光说,就在准备开庭审理时,他的上级、法院院长加森有打招呼了:“把案子先放下,城建局正在给院里打水泥地面,审下去对城建局不利,停工就把咱整了,等打光地面再说。”

    加森有否认以上说法,但法院的人(包括加)承认:1994年春节前,城建局花费数万元的这项工程完工后,法院分文未付。在加院长看来,这是“兄弟单位间的互相支持”,此事与法院审委会后来对该案的决议“没有任何关系”。从通报批评到免职

    1994年3月,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房屋是否违章建筑,被告将其强制拆除是否合法。

    经开庭审理,王亚光主持的合议庭认为:原告房屋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属违章建筑,但被告对此形成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只收取管理费、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做法是错误的,收取管理费,应视为同意原告建房。从另一方面讲,该房距城建局仅200米,在原告施工期间被告不予过问放任其形成,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以上分析,合议庭草拟出判决书,判决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极普通的行政案件,但当年的富平法院却“很重视”。

    4月7日,法院审委会研究此案并作出迥异于合议庭意见的决定。王亚光当时就认为:该决议对被告县城建局的倾向性“显而易见”,但出于审判纪律考虑,他还是按这份决议作出了判决,只不过按照自己的理解将决议中的一些抽象意见具体化了。

    “判决书是合议庭的意见,不存在王亚光说了算的问题”,当年的合议庭成员、退休法官刘全录说,“王亚光没有掺杂任何私心。”

    判决书出来后,城建局十分不满。一位局长表示:我们一分钱也不赔。

    城建局的不满情绪,立即传染到富平法院上层。1994年5月7日,加森有召集审委会就“王亚光所拟判决书与审委会决定有无违背之处”进行讨论,“ 全体委员一致认为:判决书无论在论理上还是实体判处中,均存在与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情况”———

    一是审委会关于搞违章建筑的人在经济上不能占便宜的观点没有体现出来;二是审委会没有认为收了五十元钱应视为被告同意原告建房的观点;三是审委会认为此建筑被告有责任,但没有认为被告负主要责任;四是判决书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与审委会定的“酌情予以赔偿”不一致……

    会上,加森有说,“这是我到富平法院5年来发现的第一次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给予处分”。

    会议决定,由王亚光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但王亚光却不认为自己有错,他说自己不会昧着良心对此妥协。他采取了一个让领导很恼火的行为:从法、理上逐条反驳审委会的意见。

    按照审委会委员刘丁未的说法, “实际上认个错也没啥大不了的,但王亚光这样就得不偿失,把前途给耽误了。”

    反击是迅速而有力的。5月底,一份由王副院长起草、加森有院长修改的《关于王亚光同志部分违背审委会决定制作判决书的通报》出台。该《通报》用了以下词语形容王亚光:“纯属强词夺理”、“狡辩”、“欲盖弥彰”、“色厉内荏”……

    《通报》称,“这一问题的发生,是完全出于故意而非过失;是政治素质问题而不是业务水平问题”,“总之,结论只是一句话: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包括审委会决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凡不按照审委会对案件讨论的实际情况和作出的决定制作法律文书的,都统统是违反法定程序和违反审判纪律的”。

    6月初,富平法院发文免去王亚光的助理审判员职务“死不认错”

    虽然那份判决书“违背审委会决议”,但它已经生效。有意思的是,对判决大为不满的被告城建局没有上诉,原告王某反而提起上诉,他认为法院判得太轻。

    渭南地区(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富平法院重审。中院行政庭的看法是,在案件审理期间,尚无最终结论之前,富平县法院对案件承办法官免职、通报的做法不妥。

    该案在富平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城建局终于改变态度,表示只要法律文书不涉及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问题,不用“赔偿”一词,愿意给原告“补偿 ”。结果原告在获得5100元“补偿”后撤诉,该案终结。

    与此同时,王亚光踏上了漫长的申诉路。从富平县、渭南市到陕西省的相关部门,王亚光几乎踏破铁鞋。王亚光说,院长加森有曾告诉他:“你告吧,你越告我认识的人越多,看组织相信谁。”

    7年多的时间里,王亚光上北京近20次。王亚光的命运并没有因为上访而出现转机,相反他的处境每况愈下:全院普调工资,独王亚光没份;王在上访期间被视为旷工并扣发工资;王亚光夫妻分居,申请探亲假却得不到批准…… 

    曾有人提出方案,在王承认错误的前提下恢复王亚光的助审员职务和其他待遇。但王亚光却“死不认错”,他说,如果要保的是职务和待遇,他当初又何必 “抗上”呢?

    7年时间,孩子长大了,母亲去世了,妻子时常以泪洗面。

    2000年2月,富平县法院实施庭室与干警间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方针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最终,全院100多人仅王亚光一人“待岗培训”,连院长加森有原来的司机、一名被陕西媒体披露的强奸案的嫌疑人也当上了基层法庭的书记员。

    在富平县法院有关文件中,给惟一的待岗培训人员王亚光开列的“培训必读篇目”的第一篇是《反对自由主义》……没有一本法律专业书籍和一篇专业文章。

    看法不一

    在调查采访期间,记者广泛接触了富平县不同身份的人士,以期获得对王亚光比较全面的看法。

    富平县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说,“老王这个人,你可以问每个律师,他为人正直,业务水平高,不吃拿卡要,在富平县绝对是一流的。”

    “老王是个好法官,现在公正执法的难度大得很,像老王这样的法官不多。我知道他办的几个案子都很公正圆满,”家在富平县的陕西省人大代表段民朝说,“老百姓对王亚光很同情,他们要的就是这样的好法官,但这样的法官却不能上岗为民伸张正义。”

    富平县法院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法官也说,王亚光的办案水平在同行里是“ 数一数二”的。

    当然也有人看他不是很顺眼。

    富平县法院退休法官、当年的审委会成员雷某说,“(王亚光)才华是有的,办案水平还可以,但接受他人的建议或批评较差,个性太强,太傲慢。”

    “他这个才还可以,德很差,”法院院长加森有说,“有德无才办不了大事,有才无德办不了好事。”

    有意思的是:富平县法院法官、当年的审委会成员刘丁未,在不同场合对“ 如何评价王亚光”这个问题答案不同。在私下接受记者采访时,刘说:“亚光是个很能干的审判员,办案水平相当不错,为人也正直。我在办案中与他配合过多次,他很果断,头脑清晰。”

    事隔一天,在富平县法院专为记者举行的、包括加森有院长等主要院领导参加的“记者接待会”上,对同一个问题,刘却说,“(关于王亚光)我不好评价 ”。审委会制度与法官素质

    王亚光走背运的“罪名”是“违背审委会决议”,而采访中不少人士对审委会制度本身就颇有议论。

    “有些法官的素质不高,审委会老法官有经验。”富平县律师事务所张少宏律师认为,审委会机构利大于弊。

    而该所另一位律师说,现在的审委会成员一般是法院的领导,在基层法院一般是不办案的定案,办案的又做不了主。另外,审委会实行集体负责,没有明确责任人,权责不符。

    富平县法院一位法官也说,“审委会成员水平也不一定很高,责任心也不一定强,实际上不是院长庭长一般进不了审委会。”  富平县法院另一位曾经担任审委会成员的法官“明显感觉到”,案子如果与审委会成员“没有利害关系” ,讨论时就“民主得多”:而一些案子在讨论中明显看得出领导带有某种偏向,审委会其他成员也就知趣地服从。审委会本来是人人平等,实行民主集中制,但通常“院长一说,下面就没声了”。

    关于法官素质,富平县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对县法院法官素质的评价是“ 整体上都不高”,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的现象“相当严重”。

    他还说,现在政法院校的专业人才往往进不了法院,不少法官是领导介绍进来的,要进修法律。

    富平法院的一位法官说,这么多年来富平法院正规法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只有6个,现在只剩下3个,如此下来,怎么能用高素质人才带动法院的工作?有的法官连婚姻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都不懂就当庭长了。

    而王亚光正是这剩余的3个“正规法律院校毕业”的大学毕业生之一。(南方周末  2001-03-22  黄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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