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治治“马拉松”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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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广东佛山市财政局在进行“会计所改制”、 “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时,将八名老会计合资创建的“佛山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把该所积累的成百万、上千万的资产无故剥夺。八位老翁愤而将佛山财政局推上被告席。但该案从立案至今已十六个月,开庭也已十二个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知为何迟迟不予宣判,把八位老翁拖垮了一半。读罢报道,在对八位老翁深表同情之余,深感有关职能部门实在应该痛下决心,治治这类“马拉松”官司了。
其实类似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大量存在。民事案件一到法院,少则半年,多则年余难有结果;有的案子尤其是民告官或被告方有钱有权有势的案子甚至还一拖数年,往往要历经漫漫上访路,经省、市领导层层批示甚而惊动中央领导才能得到解决。此类“奇闻”媒体多有报道,想来无需笔者赘述。而且就笔者所知,这类“马拉松”官司不仅限于自诉案件中,在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同样大量存在。别的不说,连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也动辄一拖年余,鲜有当年抗诉当年改判的,便可想见普通老百姓打官司(尤其是“民告官” 案)的难度了。许多群众由此对法律深感失望,宁可采取别的办法解决问题,也不愿诉诸法律,受那跑断腿、忧断肠的久等之苦。这也是当前民间“私了”现象增多的主要原因。
为何会出现这类“马拉松”官司呢?其中固然有其他方面的因素,但笔者认为,关键恐怕还是少数法院有法不依、执法违法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也就是说,自诉案件从立案到宣判最长不超过九个月。但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有的法院偏不拿法规条文当回事,你说你的,我干我的,反正也没人管得了我,至于某些法院为何敢执法违法,我想原因不外两点:一是体制不健全,监督脱节,约束乏力。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导致了监督约束在法院这一环节的脱节,对法院的执法行为缺乏有力的约束。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仅限于指导业务;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也只能起一点督促使用;法律虽赋予同级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但由于对法院违法行为无监督处置权,实际上也形同虚设,法院接不接受监督你都无奈他何。因此,法院的执法行为基本上处于无约束状态,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二是少数法官滥用特权,借机大搞腐败。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少数素质低下、特权思想严重的法官甚至法院领导便利用办案之机,在幕后大搞腐败,大搞权钱、权权、权色交易。你给我钱、请我吃、请我玩或者领导出面打招呼,我就买你的账,给你快点办案;你要是舍不得出“血”, “妄想”轻松完事,我就拖你个一年半载,看你撑得住不?
由于官司的难打,由于“马拉松”官司的盛行,不少群众现在是谈打官司色变,敬法而远之,使得普法工作难见成效,也大大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鉴此,笔者呼吁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完善立法,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加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约束力度,尽力消遏司法腐败,坚决杜绝“马拉松”官司,让法律深入百姓心坎。这既是群众的心声,也是推动依法治国进程、推进社会法治化的迫切需要。(丁智良)
(《法制日报》 20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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