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关怀需要理性支撑,“伪人文关怀”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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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今年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把“反羞辱、反歧视”作为2002年至2003年的世界艾滋病运动的主题,其口号是“相互关爱、共享生命”。这是有针对性的的。因为,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误解、恐慌、排斥、仇视等正在一定程度上恶化着我们的人际关系,也埋下了一定的祸及社会的隐患。有关资料表明:自1997年5月至今,东北某地共发现的79例HIV及AIDS感染者。但目前还能查访到的只有12例,占15.19%。当然,那些失踪者大部分并未死亡,而各地关于“艾滋针”的流言也此起彼伏。(2002年11月22日《南方周末》)可以说,在全社会,在艾滋病人(包括感染者)和非艾滋病人之间增进理解和关爱,是社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然而,如何对艾滋病人给予人文关怀,从而营造一个公序良俗的社会,则是大有讲究的。
陈小川先生在《谁尊重“艾滋孩子”的不出生权》一文中指出:“文明社会需要人文关怀。但是没有限制的关怀就成了最让人讨厌的伪人文关怀了。”(2002年11月27日《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我以为,这句话掷地有声,振聋发聩,耐人深思。
在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总数已达100万人,艾滋病问题已经成为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立法上政策上的缺失和疏忽都可能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大家知道,艾滋病有四种传播方式:血液传播、静脉吸毒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而性接触则是主要传播渠道。所以,艾滋病人的结婚生育问题,不是纯粹的私人问题,必须慎之又慎。
一位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结婚是每个人的权利,从法律上说,这项权利对于健康人、法律允许结婚的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都是一样的。尽管国家卫生部对于一些疾病、包括艾滋病人有建议暂缓结婚的说法,但是,如果婚姻的双方对于疾病的状况充分知情,而且坚持要结婚,在法律上就没有问题。他们也有权繁育后代。社会各界,尤其是卫生界能够帮助他们的只能是告诉他们生孩子有可能造成对婴儿的感染,如果想保证孩子的健康,应该向哪些部门求助,而没有权利阻止或限制他们生育。“临床医学的基本责任就是治病救人,无论他得的是什么病,要花多少钱。”当然,这样的夫妇在决定生育之前,应该做好心理上和经济上的充分准备。即使婴儿被感染,他们也有责任使之享有和所有婴儿同样的权利。(2002年11月27日《中国青年报〉“法治社会”)
在我看来,这样的言论是有问题的。我提醒有如此认识的人注意,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是一个特殊人群,他们的不幸遭遇,的确需要同情和关怀。让他们享有工作、学习、参加社会活动、医疗保健等权利,其他人群应该与他们正常地接触、不歧视不羞辱他们的家人——这些都是必要的、无可争议的,但前提是:这些正常的接触和交往是不会让非艾滋病患者者(包括其未出生的后代)感染上艾滋病的。这是一个底线。突破这个底线,泛泛地谈论任何人都没有权力阻止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结婚和生育的权利,则是漠视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表现。
我承认,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体的权利空间要不断拓展,个体的各项权利肯定会受到愈来愈多的关照,但个体权利的享有并非是无条件的。对于某些人群来说,一定时期内需要限制或放弃某种权利,需要创造和等待有利的环境与时机以享有权利。艾滋病患者想要后代的心情是值得理解的,但感情不能代替理性。在当前条件下,由于艾滋病人生育子女时比一般人更容易将艾滋病传给子女,更容易侵犯子女的健康权。试想,把这样的生命和痛苦绑在一起,强加给没有丝毫选择权的自己的子女,人道吗?公平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求“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这是为人父母者首先要牢记的。如果说尊重未出生孩子的权利,那这可是最起码的权利了。我个人以为,在艾滋病患者的病症无法痊愈之前,取消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生育权是必要的,也是慎重的。
应当看到,社会发展是一个持续、整体、协调、平等的运动过程,当代人的发展不能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不能戕害代际平等发展。无论如何,一项权利的推行倘若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后果,违背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持续发展,就不宜提倡了。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这是我们的基本国策。生育后代是一个关涉民族繁衍的社会问题。令人忧虑的是,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艾滋病人的婚姻和生育权利的规范,语焉不详。这是一个严重的缺陷。建议全国人大迅速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加大对艾滋病人的预防和管理力度。近凭有关部门的建议之类说法加以引导和管理,恐怕无能为力。世界就是这样,有所取舍甚至忍痛割爱,才能更好地走向文明和进步。
(网友:薛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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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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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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