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8日05:08


用权受监督
王比学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举办的第二次学习讲座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时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从最近通报的云南一起领导干部涉嫌受贿案中可以看出,个别官员,在一地任职时,曾经“政绩显赫”,可易地做官时,以前的问题要么暴露不了,要暴露必定是令人震惊的大案要案。

  面对这种奇怪的社会现象,人们自然生疑:难道他在原来的位置上就没有露出一点迹象吗?

  从程维高到田凤山,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共同现象:当他们的权力过大又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就容易失去自我控制,自我约束。据一些曾和田凤山共过事的老干部反映,“田凤山的落马,是在省里做官之后”犯的毛病。

  许多本来本质上并不坏的干部后来之所以变坏,原因也许有二:一是权力过分集中;二是缺乏有力的监督。

  权力过分集中导致监督乏力,监督失效。在贪官的官位还没有挪动时,其权力必然控制着知情的人,即使知情的人想揭发,但考虑到个人的利害得失而不敢去“摸老虎屁股”,不敢去监督,因此造成少数贪官在位时,问题难以被揭露、被查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在透明的环境下,权力才不敢逾越法律规定的界线。权力越大,越离不开监督。有了监督,再大的权力也不至于变成个人的资本。

  江泽民同志曾在中共建党8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因此,关键的问题还是要强化监督,拓宽民主渠道,依靠广大群众,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监督固然不能完全根除腐败,但是一定能在相当程度上制约腐败现象的发生。

  《人民日报》 2003年11月18日 第十版

(责任编辑:李欣玉)
行政许可法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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