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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 观点 >> 政论时评 2001年2月20日09:52

为“坦白从宽”正名

何家弘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个曾经很响亮很辉煌的口号,现在似乎成了不受欢迎的词语,好像刑讯逼供等警察违法行为都是它的罪错,于是有人坚决要把它扔进历史的垃圾堆。对此,笔者很有些不以为然。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前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一种刑事政策,而且确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知从何时起,这个口号在实践中变了味。例如,有些侦查人员把“坦白从宽”作为诱供的方法,嫌疑人坦白之后,政策却不兑现;有些警察把“抗拒从严”作为逼供的手段,而且武断地认为只要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就是抗拒,就要从严。于是,犯罪分子也总结出相应的对策,即“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对于犯了罪的人来说,最好的座右铭就是“打死我也不说”,因为“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毫无疑问,这些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些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坦白从宽”的政策,而在于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与歪曲。换言之,口号本来是好的,被人给念歪了。 

    最近,笔者到一些欧洲国家去考察刑事证据制度,对这个问题又有了新的感受。过去我一直认为英国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是很偏向个人权利保护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的,但是在此次访问中,我发现英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和司法理念中有许多与我们相通或相似之处。例如,按照英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警察在讯问之前要告知犯罪嫌疑人:“你不必说任何话,但是如果你在接受讯问时不说,而日后在审判中辩解,这会损害你自己的辩护。”这种告知的含义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法院可能会针对你保持沉默的态度做出于你不利的推断。另外,如果公诉方掌握了充分的有罪证据,被告人却保持沉默或胡编乱造,法院就可以从重判决。诚然,被告人的沉默不能成为法庭定罪的依据,但是可以作为法官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假设某种犯罪按照英国法律的规定可以判3年到6年的监禁,那么在被告人坦白认罪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只判3年;而在被告人不认罪或保持沉默的情况下,法官则可以判6年,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有罪。英国的这种制度显然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 

    另外,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辩诉交易”也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有相似之处。实际上,很多国家的法官在对被判有罪的被告人量刑时都会考虑其是否坦白认罪的问题。由此可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符合刑事司法规律的,我们大可不必急于抛弃。相反,我们应该努力在司法实践中切实保障这项政策的贯彻与执行。具体来说,如果被告人坦白了,司法机关就一定要从宽处理;如果被告人确实具有抗拒司法和拒绝认错的心态,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从严处罚,也属正当。最后,为了鼓励犯罪者走“坦白从宽”的道路,笔者建议在我国的立法中明确将“坦白从宽”规定为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法制日报》 20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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