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更需要德治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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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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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曾播放这样一则案例:天津一女学生在某公园因蹦极致全身瘫痪,公园和娱乐设施公司互相推诿,少女住院治疗费用无人负责。其母痛不欲生,经人提醒愤而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数万元治疗费终于有人掏了腰包,观众无不欢欣。节目之后,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提出,治疗费只是索赔内容之一,还应继续向责任方索赔,以供今后生存之用。记者就此问及办案法官,答曰:受害人没有提出额外诉讼请求,法院无法判决。“没有额外诉讼请求”,非常冠冕堂皇的理由,于理于法都可以推脱一切责任,但却令人感到一阵彻骨的寒冷。那么,请问这个法院和这个法官,面对一个不谙法律的母亲和瘫痪在床的少女,你如此回答于心何忍。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和进步,依法治国方略成为一项基本国策的今天,我们不仅只看到依法治国的水平的提高,而且更加企盼全民道德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执法部门及人员道德水平的提升!现实需要依法治国,现实更呼唤以德治国!
针对此案,法院之于诉讼人,是其解决问题中的一个环节。无论是从案件本身看,还是从法院的职能看,都应该主动为无辜受害群众提供必要的、全面的法律帮助。这不仅是法院和法官的本职工作,同时也是职业道德的充分体现。尽管我国诉讼制度比较健全,律师的存在可以达到上述要求,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一个人民法院、人民法官,都不应忘记“人民”二字,只有把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执法水平融入到为人民服务中去,才能不悖人民赋予的称号,才能真正体现出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成为以德治国的生动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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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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