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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 观点 >> 社会走笔 2001年1月20日09:27

新婚姻法会带来更多私生子?

广文

    

    前天上午,广东省、市妇联联合在省妇联召开《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座谈会,与会的学者、律师、法官、家庭暴力和包二奶的受害者,她们就无效婚姻的界定中事实婚姻的处理、夫妻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可以请求赔偿、军婚等问题各抒己见。广州大学的赵教授尖锐指出:如果新婚姻法中不注意贯彻计划生育观念,各种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婚内不能超计划生育,婚外却可堂皇入户,那么,多少年后将会出现一个非婚生子女群,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易产生财产争夺等社会问题

    赵经民教授认为,必须在婚姻法中贯彻“计划生育”观念。非婚生子女如“二奶”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不能同等对待,这不是歧视非婚生子女。因为如果婚内超计划生育不行,婚外却可以通过交罚款等手段堂皇入户,使非婚生子女合法化,那么,多少年后,社会上将会出现一个非婚生子女群,会带来争夺财产等严重社会问题。

    借腹生子是否违法

    “我替哥哥生了个娃,我能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吗?我还是她真正意义上的母亲吗?”刚坐了月子的一个成都妹子这样问道。

    所谓“借腹生子”,是指借助别人的子宫,植入夫妻的受精卵,生下与自己和配偶有血缘关系的孩子。

    “代孕母亲”的出现,不仅存在着谁是母亲这类让法律感到棘手的问题,还存在许多与代孕生殖领域相关的问题,诸如计划生育,抚养权、继承权、生殖犯罪等问题。

    因此,有人著文认为应尽快在法律上明确代孕行为,如允许“借腹生子”的合法存在,则要对代孕行为作出司法解释。譬如,明确规定孩子属于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严格限定“代孕”范围和适龄代孕女性;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精卵结合。考虑到孕妇十月怀胎,所产生的自然母性的因素,可明文规定有一定的探视权等。

    “鼓励晚育”的提法妥不妥

    对于《婚姻法修正草案》有关内容,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徐静表示,鼓励晚育的提法不妥当。

    她说,首先,从母婴的安全和健康的角度来看,早生与晚生的差别很大。我们知道,目前国内外都将30岁以上的产妇认定为高龄产妇,而且将35岁以上妊娠视为高危妊娠。据有关资料证实,高龄产妇生产的危险性要比适龄产妇大得多,高龄产妇生下的婴儿先天畸形的概率比适龄产妇生下的婴儿高8倍……其次,现在的育龄夫妇的生育观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早生、晚生与计划生育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将它作为一种法律上鼓励的行为固定在新《婚姻法》中已经没有什么积极的意义了。

     

    《江南时报》 (2001年01月20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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