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币卡:禁而不止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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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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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每到元旦、春节期间,有关部门都要发出禁用代币卡、代币券的通知。与有关部门周期性发出禁用代币卡、代币券通知相应的是,很多商场、超市、大卖场周期性地出现疯狂持卡消费现象。
据权威部门的说法,禁用代币卡、代币券,是出于廉政建设的考虑,一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国家税收收入。其实,禁用代币卡、代币券,法律是有着明确规定的。1995年3月1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由此可知,禁用代币券、代币卡,已不仅仅是因其有碍廉政建设、有损金融秩序及国家税收的一时行政之需,更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禁用代币卡、代币券有必要性,也有现实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已多次发出禁令,看起来很是当真,但何以禁不住呢?
代币券、代币卡禁不住,说白了,是有权禁代币卡、代币券的部门并没有当真去禁!这可不是瞎说,想想看,有关部门发了多少个禁用通知,法律的规定也在那里明摆着,有谁见得哪个单位及个人因印制、发售代币卡、代币券受到过处罚呢?是调查取证难吗?容易得很,代币卡、代币券的使用可没像走私贩私、吸毒贩毒那样遮遮掩掩,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时,代币卡、代币券正在商场、超市大行其道呢!与法律的有关规定比照一下,我们会发现,有关部门禁用代币卡、代币券的通知真是大有玄妙:中国人民银行法明文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属违法行为,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而有关部门禁用代币卡、代币券的通知却对代币卡、代币券的使用规定了一定的期限,这无疑是为印制、发售代币卡、代币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违法行为开了一道口子。这口子一开,违法行为也就在一定的条件下“合法”化了。
看来,有关部门禁用代币卡、代币券的通知真是令当事各方皆大欢喜:商家在有关部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可以放心地使用代币卡、代币券,甚至不妨以“期限将至,行将作废”为名再给有关部门奉送些许代币卡、代币券,“公关”揽客,促进销售,自得其所(有经验的商家对通知规定的期限也不必太在意);行贿、受贿的不用现金交易,心里坦然;持“卡”一族也不必担心持有的代币卡、代币券会因违法而作废,为了你的“方便”,商家总是会让你将代币卡、代币券消费出去的;有关部门既摆出了执法的样子,又为部门谋得了福利,让太太、小姐们享受了持卡消费的潇洒,真叫爽!好一个美妙的“利益联盟”卡:送礼的不再尴尬,收礼的可以心安理得,逃税的不着痕迹,购物的省钱不少,银行揽储多多,商家顾客盈门。然而,这一切是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的。
其实,很多为国家三令五申所禁止的事情,要认真禁起来并不难,难的是职能部门没人认真去禁。换句话说,就是有关部门没有忠于职守,或者说玩忽职守。有关职能部门玩忽职守的事情举凡两类:一者,职能部门是既得利益者,认真履行职责将使自己利益受损,于是怠于履行职责;二者,履行职责与否与职能部门利益无关,无利不起早,于是怠于履行职责。而对有关部门玩忽职守的行为,因不像命案那样有苦主追问,便没有人在意。以禁用代币卡为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部门,法律明确赋予其对印制、发售代币票券的违法行为有查处权,代币券、代币卡的招摇过市不能说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玩忽职守无关;而这种玩忽职守行为,谁来过问呢?没有。
执法的不到位及监督的缺位,正使很多法律沦为“软法”、“稻草人”、“聋子的耳朵———摆设”。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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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20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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