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观点 >> 社会走笔 2002年9月02日07:50


观点碰撞:4千嫌犯携公款50亿在逃,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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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视我国贪官外逃现象

    “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最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潜逃海外,“誓将去汝,适彼乐土”。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外逃的增多,构成当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向。海外追逃,也因此成为共和国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行动。

    去年,一场声势浩大的追逃专项大行动举世瞩目。当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追捕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战斗,一张天罗地网迅速铺开。新华社当天播发的一条相关消息通过海内外媒体迅即传开,其中首次披露的一个关键数字一下子攫住了人们的神经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公司、企业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这场艰苦卓绝的追逃专项战斗持续了8个月,战绩可圈可点,但追逃仍然任重道远。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位办案人员日前对本刊记者说:“从近年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看,每年都会有一定数量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境外、国外,目前抓回来的确实太少了,抓回来的和逃出去的几乎不成比例。”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刘家琛坦承:目前一些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国外,这种携款外逃给案件侦破和审判带来诸多困难,当前的反腐败斗争面临严重挑战。

    评说链接:

    中国经济时报:贪官为何选择外逃

    由于各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同,更由于各国的法制化程度不同,在一国是犯罪分子的人,到了另一个国家,很有可能就被认为不是犯罪分子。这就好比对于死刑的规定,有的国家有死刑,而有的国家则没有。那么,一个在法律上有死刑的国家的犯罪分子,逃到了一个在法律上没有死刑的国家,对于他的量刑,将如何界定呢?“如果某个罪犯对于其他社会的契约并没有造成破坏,那么他可以受到该社会最高力量的威吓、驱逐和排斥,却不能受到以法律手段做出的惩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话,可谓经典之言。

    这也就是犯罪分子选择出逃的最根本的原因。同样的道理,犯罪分子从他的祖国转出的钱,对于他的祖国来说是“黑钱”,而对别国来说,却并不必然被认为是“黑钱”,相反,对于人家来说,这笔钱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也许人们要说,照这样的道理,那不就是说,犯罪分子就可以逍遥法外了?那些钱不也就追不回来了?不然。尽管对各种犯罪分子的界定,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但人类的共识却是,对于一个文明社会的社会契约的破坏,虽然不会被其他的文明社会的法律所惩处,但却必然要被排斥。由此,在各国之间,才达成了“引渡”犯罪分子的协议。

    可问题却是,引渡的法理何在呢?如前所述,一个犯罪分子在另一个国家,很可能是一个守法的人,该国也没有必然的义务为他国“追逃”,况且,这种“追逃”是要付出成本的。也正是因此,各国之间才达成了“利益妥协”。也就是说,国外反“洗黑钱”制度完善的国家,大都与其他国家达成协议:一旦将犯罪分子引渡回国,双方将对犯罪分子的“黑钱”采取一定比例的分成。但我国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出发,对犯罪分子的“黑钱”一律全部追回。

    一方面有众多贪官和资本外逃,一方面我国每年引渡回国的犯罪分子又十分有限,甚至包括赖昌星这种震惊全球的走私犯,至今都不能顺利引渡,这不能不说与我国没有完善的反“洗黑钱”法律有关。

    北京青年报:堵住贪官的外逃之路

    杜绝贪官外逃,最根本的当然还是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因为没有了贪官,当然也就无所谓外逃;或贪官一贪,就被及时发现,也就来不及外逃。但在这方面,我们面临的局面显然还不那么乐观。从披露出的案件看,不少贪官都是在贪几年、十几年,贪污规模惊人之后才被发现,而且其贪污的赃款可能已经转移,其间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管理疏漏,实在是不可小视。

    此外,对个人,尤其是官员的个人财产来源,应该有必要的审查监督机制。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个人财产状况和来源又采取暧昧和放任的态度。目前,一些官员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子女在国外留学,其生活之奢华、花钱之豪放,已经在国外传为“美谈”,但只要其供养者没有“犯事”,其经济来源似乎就从不受追究。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使贪官还未外逃,其赃款就已经转移,另一方面也为贪官的外逃预留了后路。而如果官员或亲属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能够受到及时的追究,上述的现象就可能减少很多。

    如果贪官外逃已成事实,当然就只能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追究与制裁。但据专家介绍,目前对外逃贪官的引渡面临各种困难,因为目前与我们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十来个国家,而那些与我国没有引渡协议的国家,就可能成了外逃贪官的“避难所”。尽快地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订引渡协议,当然是打击外逃贪官的有力手段,但专家认为每一个协议的达成都很不容易,因为往往“涉及到司法理念和人权观念等原则性的冲突”。

    编辑留言:

    “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难道真是“捞了就跑,跑了就了”?如何堵住贪官的外逃之路?怎样才能切实加强“追逃”的力度和效果?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来信请寄观点频道信箱:opinion@peopledaily.com.cn

    网友反馈:预防贪官外逃抓“四口”(马德祥)

              不能对贪官的明显特征熟视无睹(寄畅晓风)

              关于贪官外逃的看法和应对措施(Zheng Yi)

              对干部,应有一个财产年审制度(翠花)

              建章立制 发动群众(songpeng)

              利用民间组织追捕逃亡国外的犯罪分子(王者)

              核对一下官员收入是否与开销相称(加西嘜哥)

              反贪的工作任重而道远(krwji)

              网上公布这些贪官的有关资料(匹夫)

              动一下真格的吧(陈文乔)


来源:人民网 2002年9月02日
(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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