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不愿出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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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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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1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有“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简单说就是“独身者也可生育”。有论者认为这是“以立法的方式尊重、维护特别人群的基本权利”,“法律越来越人性化了,越来越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真正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之本色。”(相关新闻与评论见11月11日《南方都市报》)
从表面上看这确是尊重人的生育权利,但不知是否有人想过那非婚生育的子女的权利。可以肯定地说,由于他们的家庭是残缺的,所以他们会很难获得与普通家庭子女等量的幸福。他们从小就可能因为“与众不同”受到耻笑与歧视,因为“没有父亲”而生活上会艰难许多也有可能。特别的情况发生,比如尚未成人而母亲去世,则他们会陷入无人养育之境地。也就是说,他们不幸福的可能性无疑比双亲家庭要大。在这种“幸福预期”当中生育无疑是不很负责任的表现。这是尚未孕育、诞生的生命无知,否则他们知道他们是在如许家庭与现状中出生,长大可能就会选择不出生,那我们是否也该对他们的“不愿出生的权利”给予尊重呢?这种尊重尽管对象无形,但理论上还是有其必要的。只单方面强调尊重生育权,却置另方面的“不愿出生权”于不顾,这不是对等的尊重,因而有失公平。
我们中国人确有种只单方面强调生的权利的习性,比如不管家庭条件怎么样,是否有能力让多个小孩幸福,都信奉“多子多福”,都要拼命地生育。在生育这个问题上,确有点“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味道。他们从来不会有“我既然难以给孩子幸福,那我宁可现在暂时不生”的想法。这种生育观是我在生活当中能深深感受到的。
我们国人在生育问题上应能更理智、负责一点,除强调自己的生育权利外,也要尊重“尚未孕育的生灵”“不愿出生的权利”,能更多地从他们的幸福角度考虑问题,多些责任感与怜悯心。如此,我们的社会会更文明一些、家人与国人的生存质量会更高一些。在什么问题上,可能都不能忘记自己的权利总是要受到他人的权利的制约的。我们也有必要在理论上将公民权利延伸到那“尚未孕育的生灵”与已结束生命的亡者身上。在考虑一些问题上,有必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假想与设置。
《科技鑫报》20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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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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