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观点 >> 社会走笔 2003年1月06日09:17


封杀食人鲳需要来个“一刀切”

古聿

    

  (编辑点评:制度是刚性的,一经确立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个道理大家都懂,而落实到具体问题上通常都依赖“原则上”的掌握,结果使制度的严肃性荡然无存。这对于建设法制社会的目标无疑是极其不利的。)

    自从国家有关部门作出封杀食人鲳的决定后,尽管社会各界对是否该将食人鲳“赶尽杀绝”持有不同看法,但围剿食人鲳的行动已以不可阻挡之势在全国兴起并取得了初步成果。然而,正当全国各地按照国家指令大力封杀食人鲳的时候,南京海底世界却突然宣布:经省有关部门批准,该海底世界可以保留食人鲳,理由是,他们“具有较好的管理食人鲳的条件,同时有关部门也会对其进行定期检查监管”。

    我从2002年12月31日的《江南时报》上看到这则消息后,第一个反应(与其说是“反应”,倒不如说是“疑惑”)就是:南京海底世界为什么要这样做?省有关部门又有什么权力对食人鲳网开一面?正当我疑惑不解的时候,2003年1月1日《江南时报》报道了“海底世界惹‘恼’国家渔政局”的消息。国家渔政局有关负责人严肃指出:我国现有的食人鲳是海关未放行、未经动物检疫、对我国生态将造成严重破坏的非法入境物种,必须全面加以清查围剿。保留食人鲳的审批权归国家所有,地方有关部门没有决定予以保留的权力。谁保留食人鲳,谁就要负全责。

    原来如此!

    南京海底世界的食人鲳究竟该不该保留、国家有关部门全面彻底封杀食人鲳的决定是不是合理,相信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会通过一定程序和必要途径作出正确裁决和妥善处理,我不想妄加评论;但有一个问题却很值得我们深思:对于国家的禁令,地方有关部门为什么要采取变通的办法网开一面?在许多地方,国家三令五申的规定为什么会得不到遵守和执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原因究竟何在?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单位和部门对一些事物的处理常常采取“切一刀”的办法,在限制或禁止某些做法的政策规定中,每每留有各种可以自由伸缩的余地。在一连串“不准”、“不得”、“不能”等严厉措辞的后面,往往留有“原则上如何,特殊情况下又如何”这样一些极具弹性和操作空间的“附加条款”;在对“面”实行约束的同时,常常放宽对某些“点”的限制,还美其名曰:讲究政策规定的灵活性。譬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定:干部下乡原则上要到村民家中吃派饭,条件不允许时可以吃工作餐;接待上级来人原则上不得安排在高档宾馆,确实需要时要经某某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收取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情况特殊时要经某某部门批准,等等。正是在这种“硬性”不足、“弹性”有余,“一律性”不足、“灵活性”有余,“一刀切”不足、“切一刀”有余的规定下,严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不到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一些享有特权的个体或某些特殊的群体可以借此堂而皇之地游离于规定之外,成了规定管束的“死角”和“盲区”。因此,面对眼下各种违规违纪现象,我们倒十分需要来点“一刀切”———增强各种规定的“硬性”和“一律性”,不给心术不正者以可乘之机。

    也许有人会说,凡事要作具体分析,不能施之以简单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对某些问题的规定,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不能矫枉过正。这当然不无道理,一般情况下也确实应当这样。但在“矫枉”屡屡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来一点“过正”也未尝不可;在当前许多规定得不到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已成“顽症”的情况下,多一点规定的“硬性”和“一律性”,而少一点执行的“弹性”和“灵活性”,无论如何是没有错的。倘若对食人鲳的封杀可以网开一面,大家都强调“情况特殊”、“有管理能力”而予以“特赦”,那么“封杀令”岂不成了一纸空文? 

    《江南时报》 (2003年01月04日第二十八版)  


(责任编辑: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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