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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五条禁令”与民警休息权(作者:童大焕)
从私权角度说,“民警下班喝酒需要领导点头”有干涉警察的个人私生活之嫌。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公民从事某一项职业,意味着把部分身心投入到这项职业工作中。作为回报,他将得到合理的报酬、荣誉及其他待遇。在职业时间内,他将受到制度的“职业管辖”,而在此之外,他是完全自由的,时间自由,身心自由,别人无权干涉。只要不违法,单位的顶头上司也无权干涉;即使违法,也自有相应的公权机关管着,与单位事务未必有关。在这些方面,警察这个职业并没有什么与众不同之处。况且,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警察作为公民,同样有在休息时间安排自己事务的权利。
从公权力的角度看,这样的管理方式有“越权”之嫌。在我们的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一种习焉不察的怪现象,简言之就是下级可以随意肢解上级规定(甚至法律法规)。
比如某种信息的“言论尺度”,上级原本给你一亩园子,到了下级就成了八分地,到下下级就成了五分地,到下下下级就成了三分地,到最基层就无田可耕了;再比如我们以前最常见的经济增长指标,中央要求百分之七,到了省就成了百分之八九,到了市就百分之十,到了县就十二三!无论哪种情况,都美其名曰“加大力度”。因为有“加大力度”的迷人招牌,上级一般也不会出面制止。但这其实是“效忠”式的人治思路,而且是在“效忠”的障眼法中在某种程度上由下级僭越、取代了上级的“立法定规权”。这不是法治的办法,法治的办法是“权力法定”而不是像这样“权力自定”。
人民网网友:有感于“民警非工作时饮酒必须打报告”(作者:景志强)
民警非工作时饮酒必须打报告,这话说来着实让人好笑。虽然民警工作性质特殊,但8小时之外,谁都有享受生活的自由,包括饮酒。在工作时间内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五条禁令”作为民警应该百分之百、不折不扣地执行好,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下班之后,全家人团圆、朋友们相聚,来个一杯半杯的还要告知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作为直接领导连民警回到家中饮上几杯小酒都要报告,你说让人烦不烦,实再是有些多此一举。对于这样的制度在制定时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实在让人难以琢磨。
制度制定出来是要让大家执行的,必须要有比较合理的可操作性,要符合本行业工作的实际,同时又要合情合法。既能有效地管理好大家的言行,又要收到实际的效果,这样的制度执行起来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现在的情况是,一些单位在贯彻公安部“五条禁令”时,不是从“五条禁令”的实际要求入手,着重从提高民警对“五条禁令”精神的吃透上下功夫,而是别出心裁地制定出让人啼笑皆非的制度来,不知道这样的制度制定出来是让人执行的,还是制定出来让人看的?
民警也是公民,他们有休息的权利和享受的权利。民警在岗时要保一方平安,回到家中是儿子、是丈夫、是父亲,他们面对亲情、友情、爱情也需要表达,在这种情况下要执行实在是勉为其难。而作为民警家属或直系亲属并不是公安局的人员,在执行此项制度时,他们并没有非要尽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一旦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饮酒,家人不尽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直接领导又能拿人家怎样?再说民警在非工作时间,光把制度的执行建立在民警自觉性上显然是不明知和不现实的。现在有些人在领导的眼底下还要常犯规,就别说离开单位之后这样的制度能有多大的约束力了。
人民网网友 :执行五项禁令应该有招法 (作者:z.g)
公安部出了“五项禁令”,严明了公安队伍风纪,人民叫好。各地公安部门乘十六大东风,雷厉风行效法执行,警风定会有所变化。五项禁令触及了一些人的利益,也将了公安队伍中某些习惯思维一军。这不,徐州市公安局为了更有效地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又出台了四条规定,就有网友发表《有感于“民警非工作时饮酒必须打报告”》。
怎么“随意性、不科学性、可操作性差、与公安部‘五条禁令’相佐”呢?只有一条——非工作时饮酒必须打报告。因为警察“是公民,他们有休息的权利和享受的权利。在岗时要保一方平安,回到家中是儿子、是丈夫、是父亲,他们面对亲情、友情、爱情也需要表达”。按照这个逻辑,成克杰、胡长清、慕绥新、马向东八小时之内可以按领导干部标准要求,八小时之外按公民对待,有享受高级宾馆、异性按摩、香车宝马的权利,需要表达亲情、友情、爱情、婚外情,有没有违法勾当跟共产党没关系你管得着吗?按照这个逻辑,警察不在岗时看见了小偷偷别人的东西管不管?在“有休息的权利和享受的权利”的时候,群众需要警察伸出援手怎么办?这个时候挺身而出是以警察的身份呢还是以公民的身份呢?
警察的枪、酒、车、赌决不是一般公民身上的概念,要求一定要严格,假如真的矫枉过正,那也是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各地公安部门为了更好贯彻公安部“五条禁令”,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各种执行措施,无疑是积极的。可能会让个别人难受,但这种难受其实是对五项禁令的难受,而对各地执行措施说三道四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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