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冈和解”果真体现了公正和正义?
--析“花冈案件”的和解模式与对日民间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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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人民网日本版上,刊载了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管建强先生的论文,《析 “花冈案件”的和 解模式与对日民间索偿》,这是花冈诉讼在去年11月29日“和解”之后,第一次见诸大众传媒的中国法律专家的意见。
管建强先生首先提出:一纸“和解”果真体现了公正和正义?他认为有必要对 “花冈案件”的背景作一个概要的回顾,并对“和解协议”作一个法律上的剖析。
在介绍了“花冈案件”的背景并对“和解协议”逐条分析后,管建强认为该协议完 全没有体现司法的公正和正义,不过是东京高等法院对被告鹿岛公司和日本国家利益采 取的紧急保护措施而已。
管文在将“和解协议”的内容与鹿岛公司在和解达成当天公开发表的不承认自己法 律责任的“声明”作了进一步的法理分析后认为,“和解协议”破绽是如此之多。“和 解协议”是否为所有的花冈受害者讨还公道,恢复了尊严则是不言自明。
管文最后指出,综观“和解协议”和鹿岛单方面的声明等文件,“人们不难看出被 告鹿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严重的侵权损害不仅没有诚心悔过之意,而且还耍尽手腕,大搞文字游戏。其所作所为不但使自己声名狼藉,也给大多数正直的日本人脸上抹了黑。”“分析、批判‘和解协议’是为了揭示鹿岛公司的荒诞不径的行为并让人们了解所谓的公正的日本司法制度;分析、批判‘和解协议’是为了让人们知道我国的战争民间受害者向日本索偿,其路途十分艰难。”
文中其他主要观点:
“日本方面仍然坚持认为中国政府的放弃战争赔偿当然是包括民间的对日赔偿请求 权的。日本国法院故意给中国政府出难题,将球踢给了中国政府。”
“和解协议中,被告鹿岛公司再度确认1990年7月5日的《联合声明》,而该‘声明’的主要内容是鹿岛公司承认强制劳工这一事实,并认识到作为企业也有责任,鹿岛公司对花冈事件的幸存者以及遗属表示深切的谢罪。可是在‘和解协议’中,鹿岛公司又强调‘被告主张,上述《联合声明》并非承认自己负有法律责任。控诉人对被告的这 一主张表示知晓’。很显然,就同一问题的前后两项条款的内容是冲突的。”
“‘和解协议’规定‘利害关系人及控诉人等保证,今后控诉人(11人)等以外的 人向被告人要求补偿等情况发生时,利害关系人及控诉人等负有出面阻止的责任,不给 被告造成任何负担。’这是日本法院罔顾天良,公然唆使利害关系人及控诉人对他人行 使不法的侵权行为。这也是对花冈事件的其他受害人的又一次的严重侵权和人格侮 辱。”
“公正地解读如此一纸‘和解协议’,本来就不是难事,可是也有媒体拔高其政治意义,夸大其辞地说协议为所有的花冈受害者讨还了公道,恢复了尊严。但是他们疏忽 了这样的问题,这种与事实不符的宣传会误导读者,使读者误以为日本现行的司法正直 不阿,被告鹿岛公司已经脱胎换骨,悔过自新。”
全文12000字,共分“花冈事件的由来”、“析驳回起诉的理由与诉讼时效”、 “析‘和解的成果’及鹿岛的单方面声明”、“‘和解协议’所引发的启示”、“结束语”五个部分。
详细内容请见人民网日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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