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的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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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学术界关于经济学“帝国主义”的讨论,曾经引起人们对市场运行机制的反思。然而,曾几何时,人们又迷恋法学的“帝国主义”,恨不得将社会的一切行为法律规范化,法律的重要性被强调得无以复加。无情地事实告诉我们,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法律制度,都无法彻底改变社会信用的危机。现在市场上假货依然泛滥,欺诈现象愈来愈普遍,不仅市场主体言而无信,相当一部分政府机关也不遵守对市民的承诺,甚至国家的一些法律也是越改越频繁。这个社会到底缺少些什么?
提倡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学者早就看出,这一机制下不会产生高尚的人格,他们甚至喊出了“不讲道德的经济学”这样的口号。在市场经济社会里,遵守承诺应该是基本的行为准则。但这里的守信是建立在利己的基础上的。当遵守承诺将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时,市场主体宁愿作出违约的选择。这种利己的运行机制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互助精神存在着天然的隔阂,于是人们越来越关注对市场的制约作用。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为市场中弱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充足的理论,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则使文明社会的互助精神从法律上找到了依据。
然而,法律的实施依然需要道德的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的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处于弱者的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的判决无所适从。我们不缺少市场的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的关照,我们缺少道德的支撑。
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提道德的力量,并且将以德治国作为治国的方略就很有必要了。因为这是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进行校正,也是为法治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基础。在德治的光辉下,法治的阴影会消除,市场的局限会得到弥补,整个社会将和谐发展。
不管我们是否承认,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法律制度本身,都是建立在“性本恶”基础上的。市场运行机制就是利用人们原始的追求财富的本能推动资源的配置。在一个对财富无动于衷的人面前,市场经济无法发动起来;但在对财富充满占有欲望的人们面前,市场会自行运动。然而,由于市场上每个人都是利己的,所以,必须建立基本的运行规则,法律会在交易中内部生成。当国家顺应市场的需要,将市场规律法律化后,市场运行机制就能够继续发展下去;当国家不能顺应经济的要求,及时将市场的运行规律法律化,或者强行颁布扭曲市场运行机制的规则后,市场就会发生混乱。可以说,市场的一个基本的假定就是包含着法律规则。然而,当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市场运行机制同样会面临衰亡,例如当资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时,竞争的机制就不会发挥作用。这时,人们要么等待新的市场进入者,要么坐视垄断者独享高额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在等待的过程中,消费者和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利益必将遭受损害,法律在这里应该再次发挥作用。这就象是一个不停滚动的铁环,如果没有推动者必然会停止转动,自然倒下。然而,在需要法律的地方,我们往往看不到制度的倩影,法律总是在无休止的争论中,在各种利益的妥协中诞生。在这些滞后的法律面前,利益的最大受损者往往是弱势的群体。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社会和经济的变革中,承受动荡成本最多的往往是那些最弱的人群,而对弱者的保护规则总是在各种利益的较量中姗姗来迟。 既然我们不能依赖市场本身为我们提供社会文明发展的推动力量,我们也无法保证法律天然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利益,我们还能借助什么来实现社会的正义呢? 道德,惟有道德!道德可以使市场主体有所顾忌,也会使法律的制定者和适用者拥有基本的准绳。所以,提倡以德治国,实际上是纠正市场的缺陷,也是弥补法律之不足。道德的时代意义不在于维护市场的尊严,而是对市场运行机制进行理性的批判。回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话,我们应该更深刻地领会其中的意义。
处在一个变革的时代,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着飞速的变化,处在市场经济的旋涡中,人们也会不由自主地接受市场的理念。如果缺乏批判意识,认为市场万能,甚至让市场的理念主宰社会的一切领域,其结果将会使一切不可以交易的东西成为交易的对象,一切不可以法治的行为法治化。人们将越来越屈从于自设的规则陷阱,而无法自拔。当年,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曾经从醉心研究的市场“看不见的手”中抽身,探究自己的本行——伦理问题,现代经济学家也开始关注经济学中真正的人。而我国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是不是也应该从制度的沉迷中醒过来,关注社会道德的作用?诚然,道德的观念是多元化的,道德的规则也是非强制的,但关注道德,实际上是关注人本身,它会使市场运行得更有理性,也会使法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网友: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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