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又当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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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1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吉林省为满足“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为人母的幸福”的大龄女青年的需要,更为彰显“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新趋势的积极意义”,从1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文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身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可若依笔者愚见,如此不愿结婚的大龄女青年的“权利”倒是保障了,只是那些即将诞生人世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又如何保障?因为他们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贵夫人怀中的阿猫阿狗之类的宠物呀!
吉林省的此《条例》若站在独身女性的角度,使其生育权“合法化”,似乎未尝不可,甚至还可能落个“成人之美”的好名声。但假若我们站在那些即将出生的孩子角度看待该《条例》,却明显有点违背伦理,甚至有点造孽或人为积累孽债的嫌疑。作为正常家庭的孩子,他们可以享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爱,这也是每个孩子与生俱来的“特权”。可作为“非婚生子女”,他们一来到人世,便如同置身于过去的“母系氏族社会”,因为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也乃“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也就是说,这些孩子的权利是先天营养不良的,而置身这样奇怪或畸形的环境中,他们的人格能否发育健全,都是个大问题,更别奢谈享受完整的权利了。
其次,把“非婚生子女”当作弥补不愿结婚的大龄女青年的精神空虚的道具,本身就显得极不人道。因为“非婚生子女”也是人,他们也拥有其他孩子应当拥有的一切权利,但如今作为“非婚生子女”,他们的角色就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是父母双方“爱情的结晶”,而成为其未婚妈妈排遣精神空虚和负担的道具或宠物。这样以来,他们应得到的家庭温暖,一开始就是残缺不全的。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才对单身人士收养小孩作出了很严格的限定,以保护孩子的这些天赋之权。可如今,一个地方性法规竟然逆法律精神而动,并将单身大龄女青年的“生育权”予以“合法化”,很有点人为制造残缺家庭的味道,更难甩掉有意制造孽债的恶名。
记得著名作家叶辛曾创作了一部电视剧《孽债》,其中那些单亲孩子只身赴上海寻找亲生父母的镜头,令观众过目难忘。因为作为单亲孩子所遭受的白眼,和他们对来自亲生父母的爱抚的渴望,是那样的让人刻骨铭心,但那是那个罪恶的年代欠下的一笔孽债,是历史的悲剧使然。可如今为什么还要人为地制造那种悲剧,并将之“合法化”呢?
是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各项权利肯定会受到愈来愈多的关照,但是任何一项权利的享有都应当是相对的。比如上述不愿播种只想收获的大龄女青年的“生育权利”被无端地扩大,就意味着大量的“非婚生子女”的许多“权利”被无情地剥夺。如此一方权利的拥有,却以另一方权利的被剥夺为其代价和前提,这样的权利又如何能合法呢?
(网友:周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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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祝吉林的“未婚妈妈”生活愉快(杨来法)
借腹生子、名人精子库及非婚妈妈(高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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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独身女性可生育子女”弊端多(小小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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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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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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