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身生育”,也说法律、也说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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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周士君的观点,可谓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其善良之心,也令人感动。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毕竟不应感情用事,凡事还是要从实际出发。
先说“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问题,周先生说,孩子都有权享受来自父母的爱的“特权”,我不知道这个特权是哪个法律赋予和认可的,在没有这种爱的时候,孩子又通过什么手段来获得保护和救济。如果孩子出生以后,他的父母双全,但就是不肯给他这种爱怎么办?法律本来也没有办法调整这种关系,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显然关于爱的权利已经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又何必苛求法律呢?按周先生的说法,遗腹子岂不是生来就不享有这种“特权”,但是遗腹子是不是合法呢,答案是肯定的,遗腹子能否有健全的人格?当然能有!再说那些失去双亲的孤儿,按周先生的说法,其人格肯定是不健全的,但实际上呢,唐山大地震留下的千百个不知道自己父母的孤儿已经回击了这种荒谬的结论。当然,周先生是出于对单亲儿童的同情,但是千万不要把自己的标准作为普遍原理去评价每一个儿童的成长个案。法律赋予每个儿童以平等的权利,起码在立法保护上没有厚此薄彼,不要用世俗的眼光把原本相同的孩子们划分开来,这种想法对那些孩子们本身就是一种伤害。周先生的问题是道德问题,不应用来评价法律。
再说“单亲子女如宠物”的观点,这个判断也许没错,但毫无疑问是一种偏见。如果按照周先生的逻辑,单亲子女是独身女士的填补精神空虚的宠物,那么我们是否也可以说婚生子女是结婚双方添补两个人精神和生活空虚的宠物呢?再说,谁说独身女士一定精神空虚?我们不能排除寂寞的独身女士为了排遣空虚要一个孩子,当然,我们也同时不能排除夫妻双方为了解决生活的无趣要一个孩子,既然大家都是为了排遣寂寞,干吗非要跟独身女士过不去,这不是偏见又是什么?再说,谁说子女一定是父母爱情的结晶?现在没有爱情的婚姻并不是少数,难道他们的孩子就一定比单亲子女更健康?一个负责任的母亲,比一对不负责任的父母,哪一个给孩子的温暖更多呢?周先生举出《收养法》来作为论据,但是“收养”和“生育”本来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怎么可以混淆概念?
周先生还举了一个例子,就是《孽债》,先不说这是一部文艺作品本不能作为论据,就说孩子们遭受的歧视和白眼,那并非法律的过错,那只能说明我的社会还缺少爱,缺少宽容,说明我们的大多数人还缺少一颗平等的心,说明封建思想的影响依然存在。如果说这是一个悲剧,那也是人性的悲剧,而不是法律的悲剧。如果说那是一个罪恶,那罪恶也并非什么年代,而是人的心灵。
周先生动辄以“单身大龄女青年”来作为原法规中“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的代名词,其歧视和偏见的视角流露无余。如果一个21岁女孩要求生育单亲子女的话,那么周先生还能称之为“大龄女青年”么?如果是一个46岁的离婚未育的女士呢?周先生干吗非跟大龄女青年过不去?
说了这些,并非对这项法规举双手赞成,只是对周先生的说法不吐不快。我本身不是女士,没有此项需求。但作为律师,觉得有责任谈谈自己的观点。
总的感觉,这项法规并没有实质的意义,其不是对独身女士的“解放”,相反却增加了不必要的束缚。比如“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要件、再比如“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的规定,从这一点上说,这一规定并没有真正实现法律的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仅具有讨论价值,没有操作价值。而且,这项规定还颇有点哗众取宠的嫌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对育龄夫妻作出规定,而未对非婚的计划生育作出规定,本身就是立法的漏洞。此处,不再赘述。
(网友: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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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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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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