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开全国之先河,从今年9月份开始,首次推出“试验离婚”制度。就是夫妻双方在法官公信力的影响下,自愿达成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承诺,通过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并理性思考后再决定是否离婚的一种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使《婚姻法》的贯彻落实更具有操作性,而且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说明感情是否破裂是决定婚姻离否的基础条件,事实上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这一条件的定性,难免使那些感情虽未破裂、但一时赌气又听不进劝告和调解的夫妻分道扬镖。
“试验离婚”制度的实施为夫妻重新审视自我、检验感情是否破裂起到了试金石的作用,使法官能够准确定性并作出正确的裁决,从而使《婚姻法》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同时这一制度的实施也给夫妻双方忏悔轻率、重归于好提供了一个缓冲的平台,避免了过去那种“一棒子将人打死”的做法,降低了破镜重圆的成本,使无情的法律充满了人文关爱。
当然,这一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很可能使配偶一方在“试离婚”期间借“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之名,脱离《婚姻法》的规范和约束,从事财产转移、婚外性关系等违法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给将来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因此,这一制度应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