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0日08:56


不良广告泛滥主管部门是难辞其咎 
王长明

  最近国家工商总局接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的律师建议函,建议函称牙膏是日用化工品不是药品。但一些牙膏厂商却在产品包装及广告中宣传其牙膏具有预防龋齿、治疗牙龈过敏、清热消炎等医疗功效,并请求予以查处。被其点名的包括“田七”、“佳洁士”、“高露洁”、“美洁洗必太”等四大知名品牌牙膏。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将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正式展开调查。邱宝昌律师的当事人北京消费者杨连弟就是在使用田七药物牙膏后,发现其并不具备其所宣称的“去火”、“消除牙龈肿痛”等功效。他向生产该牙膏的广西奥奇丽公司进行投诉,又未得到任何答复,于是他将  奥奇丽等四大牙膏厂商告上了法院。(据新华网9月26日报道)

  由此笔者又联想到前些日子北京新兴医院虚假广告事件、立邦漆“盘龙滑落”事件。生产厂商出于经济利益,胡乱炒作,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是不良广告出现的直接原因,但不良广告能够“大行其道”更暴露出广告监管的缺位。

  广告的在发布前必须经过审查这一关。国家对广告审查尤其是对于广告用语和手段的审查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其中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要通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才能发布,但目前恰恰是经过有关部门审查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成了虚假广告的高发地带。出现这种情况,主管部门是难辞其咎。当前有关部门对广告管理还是一种被动管理,往往问题暴露后才去查处。并且除非有严重影响的,多是罚款了事,并没有进行深入的查处。

  部分传媒机构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对拟播放的广播电视广告内容、企业资质等进行审查,未经广告审查员签字的广告不得发布。而当前部分传媒机构对广告主的资质不加核实,对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不闻不问,对广告创意是否健康、积极也不加审查,只要给广告费,就照播(照登)不误。由此,或内容虚假、夸大其辞、欺骗消费者或哗众取宠、价值取向明显错误,甚至迎合部分人低级趣味的广告才得以频频粉墨登场.

  由此可见,对不良广告仅仅只有思想道德层面上的口诛笔伐是远远不够的,政府部门强化监管,大众传媒加强自律,这才是净化广告市场的必由之路。(稿源:红网)(作者:王长明) 

(责任编辑:陈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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