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会接受赔偿刘连仁的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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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记者孙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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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12日,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日本政府向曾经被侵华日军强掳到日本北海道充当苦役的中国人刘连仁赔偿损失。这是判决后刘连仁的儿子刘焕新(左)手捧父亲的遗像与辩护团律师向支持者挥手庆贺胜利。 新华社记者陈建力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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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1点20分,东京地方法院西冈清一郎裁判长宣读日本政府赔偿刘连仁遗属2000万日元的判决时,诉争双方和旁听者都有些意外。日本战后民间索赔案件60余起,不是以时效为借口扫地出门,就是回避是非妥协“和解”,由于强抓劳工认定被告方损害责任,并做出赔偿判决的,刘连仁案是第一起。人们惊喜之余,又不由得担心起来,被告日本政府会心甘情愿地接受这个一审判决结果吗?接下来的两个星期内,日本政府是否提起抗诉,将成为这一判决是否能够得以确定的关键。
从“判决要旨”上可以初步看到,刘连仁案的判决有如下可圈可点之处:
一、明确承认刘连仁被日本政府强制抓工、被迫逃亡的历史事实。
二、认定日本政府在战后放弃了寻找保护刘连仁的义务及其与刘连仁受难的因果关系。
三、不是机械运用20年时效概念,而是尊重时效制定的法理精神,认为“显著违反正义、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限制时效发动。判决提到刘连仁在1958年曾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要求这个事实。
四、判处被告日本政府赔偿原告,没有采用救济或其他责任所在不明的暧昧说法。
五、赔偿额度在迄今为止的民间索赔案中名列第一,不但如数满足原告要求的2000万日元赔偿,并从提起诉讼的1996年4月10起计算5%的年利。如果被告不提供1500万元以上的担保,原告可以要求判决暂且执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但同时,判决依然蹈袭以往民间索赔案例,将由于强抓劳工,强迫奴役蒙受巨大损害所带来的赔偿义务予以否定,强调“根据国际法和战前日本民法,国家都没有赔偿责任“。可以看出,判决对战前和战后的赔偿责任做了技术性的分割处理,然后适用1947年生效的国家赔偿法,这样一来,就将刘连仁案从其他强掳劳工案中分拆出来,突出了刘案的特殊性亦即不可比性,使得该案的判决结果无法在其他案例中借鉴应用。
尽管如此,判决对日本政府强掳中国劳工所做比较详细的事实认定,虽然没有直接导出其行为构成赔偿要件的结论,但从一定程度上确认了当时日本政府的罪责,作为其结果,“刘连仁不得不从劳动现场逃走,其后长达13年在北海道流窜逃亡,受尽无法形容的苦难。”当然,要全面评价东京地方法院对刘连仁案的判决,只靠十几页的“判决要旨”远远不够,需在研读长达二百五六十页的判决书的基础上倾听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刘案对时效的突破能否为其他战后索赔诉讼打开一个缺口,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1998年4月,山口地方法院曾判3名“从军慰安妇”部分胜诉,命日本政府支付90万日元,但遭政府抗诉,今年3月该案在广岛高等法院终审,原告转胜为败。如果日本政府不服刘连仁案一审判决,同样上诉上级法院,将又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庭斗争,又是一个结果为未知数的长期等待。昨天下午判决宣布后,刘连仁之子刘焕新怀抱父亲遗照造访日本首相官邸,希望面见小泉总理,要求日本政府不要抗诉,被挡在门外,在东京夏日的骄阳下面晒了一个多小时。
从今天起,日本支援团体将开始各种活动,走访首相官邸、外务省和国会议员,并通过明信片、传真、E-mail等方式开展请愿,要求小泉首先会见刘焕新,要求日本政府不要抗诉。此间乐观派分析,日本政府有可能不抗诉而接受判决,从日本国内来说,需要在参院选举之时作作姿态,在这个当口上破坏形象得不偿失;从与中国的关系角度来讲,由教科书问题、参拜靖国神社问题而深受伤害的中国民众,再在他们的伤口上撒上一把盐,代价可能不小。面对这些因素,把“人气”看得比生命还重的小泉首相恐怕颇要费些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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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200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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