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2日讯(记者 吴修安 通讯员 李汝震)从明年1月1日起,济南市凡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必须付费,新公布的《济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济南市确定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支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费用的标准。
具体标准是:对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每张床位每日2元。对一级医院、门诊部等其他医疗机构按照规模等级收取固定费用。一级医院按1200元/月收费,门诊部按900元/月收费,卫生室按60元/月收费。对未按规定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资质年审。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参照上述标准,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性收费,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可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必须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医疗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