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中国环境建设与保护——环境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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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环境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了《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国务院10个部以及总公司制定了新的环保规章或对原有的环境管理规定作了修订。据对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各地共制定地方性环保法规28件,地方政府规章99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南、山西、辽宁3省进行了检查,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国务院环委会共同对江西、湖北、甘肃3省进行了检查,共检查61个地、市、县和200多个企事业单位。王丙乾副委员长率团赴海南省检查。宋健国务委员率团检查了山东、江苏两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并主持召开了第二次淮河流域环保执法检查现场会。浙江、湖南、新疆等省、自治区连续3年坚持本省区执法检查,四川、海南、宁夏等省、区人大常委会在检查的基础上,分别作出了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决议。执法检查推动了各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海口市对45家污染严重的违法企业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湖北省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000多起,山西介休市取缔小土焦120多个。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部门全年审理复议案件228起,已审理结案的188起;参与行政诉讼274起,胜诉263起。
环境标准建设取得进展。全年发布各类环境标准41项。其中国家标准38项(含替代标准),行业标准3项。国家标准中质量标准1项,污染物排放标准2项,方法标准32项,基础标准2项,其他标准1项。截止到1995年底,我国共颁发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64项,其中国家标准346项,行业标准18项。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发布了2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环境管理制度进一步得到落实。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普遍实行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对13856个企业发放了 16313个排放水和 大气污染物的许可证。各地严格执行限期治理制度,完成了一批污染治理项目。淮河流域4省以及北京、上海、武汉、大连等市依法关闭、搬迁 和治理了一大批污染严重的企业。全国共完成限期治理项目 4527个,完成限期治理投资34.6亿;关停并转企业2459个,搬迁企业739个。随着全民环境意识的提高,信访工作量加入。各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的提案7242项,当年已办理7123项;全年累计收到来信58687件,接待来访94798人次,其中反映的问题有64.6%当年得到处理。
摘自中国环境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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