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务有法可依 浙江省通过条例2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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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通过《宁波市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明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二十多天前,志愿者冯勇长眠于可可西里。有评论说,这一事件给逐渐兴起的中国志愿者活动敲了一记警钟。
据《杭州日报》报道,志愿者服务缺乏法律保护,志愿组织自身管理、培训水平不高,项目评估不足,这些问题如何解决?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宁波市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明年2月1日生效。
宁波市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对记者说,对于青年志愿者服务的立法始终存在着争论,在理论界就有两种相互对立的意见,其争论的焦点是:对于一个在精神文明范畴内的行为,是应该倡导呢,还是要用立法来规范,用法律来约束?宁波市于1994年上半年正式启动青年志愿者行动,8年来,已累计有65万人(次)的青年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拥有固定志愿者10万余名。但是,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显露出来。比如,有些青年志愿者组织体系不健全,各青年志愿者组织之间的关系尚不明确。一些单位对员工参与志愿服务不理解、不支持。个别人盗用志愿者标志,以志愿者名义牟取非法利益以及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技能培训、人身保障、责任承担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
该条例对青年志愿者服务应该提供哪些服务,为谁服务,以怎样的形式去组织实施等等,都作了进一步规范。作为一个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可以让组织者理直气壮,让志愿者有了法律保护。但是,有关人士在总结时强调:“由于现实发展的原因,条例中原则性的东西相对较多,而实质性的东西少了点。”但不管怎么样,这无疑是前进了一大步。
据了解,我国仅深圳出台过相关法规,而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曾经讨论过该类法规,但最终立法没有通过,变成了一个《决定》。巧合的是,一个星期以前举行的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36次会议上,《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条例》也没有能够通过,有关人士的解释是“还不够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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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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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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