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城市“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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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报道】日前,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什么要征收“垃圾处理费”?新的收费制度和我市已经实行的有什么不同?对照国家四部委通知要求,我市将对现行收费制度做哪些调整?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为何征收“垃圾处理费”
据介绍,早在1994年,我市就率先开始征收垃圾有偿服务费、清运服务费等,2001年,将各项收费合并为城镇“垃圾处理费”。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目前已达到90%以上,在全国处于先进行列。
市市容管理收费处陈明东副处长说,我市城镇垃圾平均日产3000吨左右,夏季更高达3500吨。去年一年垃圾量达到了120万吨。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垃圾处理办法,很难想像城市会变成什么样。
目前国际上处理垃圾的方法有三种:堆肥、填埋和焚烧。考虑到南京的经济状况和丘陵地形特点,我市目前采用的垃圾处理方法是地下无污染填埋技术,这种填埋技术有效扼制了一般填埋技术对地下水的污染。目前我市地下无污染填埋垃圾场有三个,分别位于江宁和浦口,每个垃圾场的占地面积约500亩,负担着全市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垃圾无害化填埋的具体操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陈明东形容它有些像夹层蛋糕,一层垃圾一层覆土,污水在集中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通过管道送往污水处理厂,填埋结束后还要做好绿化植被工作。这样的工程加上前期的收集和运输工作,每吨垃圾的处理费用约为103.49元,一年约1.2亿元,这笔费用如果全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是远远不够的。
业内人士分析说,长期以来,一些城市由政府包揽垃圾治理工作,资金缺口较大。费用的紧缺势必带来工艺落后,导致污染环境、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国家出台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目的是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解决目前中国在垃圾处理上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提高垃圾处理能力。
“垃圾处理费”怎么收
据介绍,我市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分为三种。
我市向居民征收“垃圾处理费”是以户为单位收取,南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居民户、暂住户、其他住户等均按实际居住地,每户每月交纳垃圾费5元,由各区市容局负责组织上门收取。这笔费用主要用于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和装修房屋垃圾的清运工作、环卫设施的维修以及公厕、中转站的除害消杀工作。
市区内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局收费处负责征收,对有银行账号的,采取银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方式收缴;无银行账号的单位到市市容管理收费处指定的地点缴费,每半年收取一次,按单位实有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由单位交纳。收费处负责承担垃圾场的建设管理和所有垃圾到场后的填埋处置服务。
对于全市农贸市场、各类超市、餐饮业、宾馆饭店、娱乐业、美容美发、长途汽车营运点等各行业的“垃圾处理费”,由各区环卫所负责分别按垃圾产出量、营业面积、床位数等不同的标准收取。收费者负责承担上述单位的垃圾收运服务工作,直至把垃圾运送至垃圾场。
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全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垃圾场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当补贴各区环卫部门用于垃圾清运工作。“垃圾处理费”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票据、统一项目、统一分工、统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优惠政策即将出台
国家四部委通知中明确要求,收费对象要区别对待,对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陈明东介绍说,目前我市虽没有对此明文规定,但在操作中考虑了他们的困难,对低保对象实际上是予以减免的。目前有关方面正考虑制定相应的减免收费的具体办法,以体现新政策对贫困人群利益的兼顾。
国家四部委通知中表明,这次全国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带有强制性,对有能力但不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的,各地要采取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给予通报警告,如仍不交纳者将走上法律程序,将其诉于法庭。据陈明东透露,在即将出台的综合执法体制相应法规中,加上了关于拒交“垃圾处理费”的处理办法。下关区目前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达到了预期效果。
国家四部委通知中提供了范围更宽、更灵活的计收方式,可以按户收,也可以按量收。陈明东对此解释说,虽然按量收费是比较科学的计收办法,但实行起来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标准垃圾袋、大量的计量工具等,因此我市仍然按户收取。
据了解,我市居民户约有84万户,去年收缴的“垃圾处理费”占应缴费用的50%,今年目前为止已达到60%,这说明居民的意识在逐渐地转变,已经意识到应该为垃圾处理付费。但这远远不够。据介绍,在国外,一些国家实行信用卡交纳“垃圾处理费”的做法,用户如不自觉交纳费用,将反映到信用卡上,影响其信用,而信用是被外国人视为经济生命的。
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建设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将是城市垃圾处理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这也符合“谁排放,谁交费”的国际原则。 南京日报记者解悦 实习生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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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日报》 20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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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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