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垃圾处理费:居民每户5元单位每桶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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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 左志红 通讯员 袁效安 实习生 陈健) 广州市市容环卫局昨天公布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规定垃圾处理费与原有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居民卫生清洁费、单位及个体户清洁费、垃圾代运费、垃圾容器占用费)一并收取(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垃圾处理费由交费者所在地域的环卫专业服务单位(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站、区环卫管理所、环卫运输车队)收取,或委托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代收。负责收费的单位凭区市容环卫局证明到所在区物价局申办《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须使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广州市环境卫生服务发票》。
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 | 类别 | 标准 | | 居民 | 每月每户5元(以一个门牌号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 | | 暂住人员(指没有广州市城区户口并在城区居住就业的人员) | 每月每人1元(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的也按一个月计算) | | 单位、个体户 | 按月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委托环卫服务单位运往垃圾处理场的,按垃圾量(桶)计算;从业人员不足6人,户内面积少于50平方米,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个体户,按每月6元计算 | | 公共交通(汽车、轮船、火车、地铁、飞机) | 由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在终点站、港口设置容器收集,按垃圾量(桶)计交 |
注:1、居民、暂住人员在与本户、本人居屋相连的处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内有居民、暂住人员居住的,应将经营服务产生的生活垃圾独立装载,除按居民、暂住人员标准交费外,还必须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标准交费。
2、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收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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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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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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