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保护野生动物 要严查野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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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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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4月15日电,根据国家森林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从4月10至19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春雷行动”,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至4月14日,福建省森林公安执法人员就在福建全省共收缴巨蜥、穿山甲、苏门羚等国家一、二级等各类野生动物4000多只,野生动物制品200多公斤。广东收缴野生动物4600头(只),其中一级保护35头(只),二级1450头(只),其他3115头(只),收缴野生动物制品10公斤。重庆市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罕见的猎杀大熊猫案件。一张熊猫皮几经倒卖,价格竟高达55万元。犯罪嫌疑人杨世成交待,捕杀大熊猫,主要是为了卖钱。其他省市也都有不同凡响的战果。
不法分子唯利是图,竟敢非法捕杀经营国家珍稀保护动物,“春雷行动”对他们实施严厉打击大快人心。实事求是地说,这么多年来,有关执法部门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劳动,但是,非法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况各地都程度不同的存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短短的几天“春雷行动”的战绩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呢?笔者以为,对野生动物的非法消费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是重要原因之一。
众所周知,非法经营野生保护动物者是要冒很大风险的。他们之所以冒险而为,一方面为贪图暴利,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消费者”(食用或使用野生动物之徒)。价格昂贵的野生动物食用品,下岗工人和一般的工薪阶层是享受不起的。从餐馆老板透露的信息看,吃的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公款吃喝的官员,另一类就是发了财的大款老板。没有这两大“财源”,那些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者就无利可图,也犯不着去铤而走险。
但是,从大量有关新闻报道看,笔者只见到查处违规经营野生动物的,没有见到一次严肃查处非法吞食使用野生动物的消费者的。究其缘故,可能与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查处非法消费者有关。而要真正达到保护好野生珍稀动物资源的目的,仅仅“堵流”难以解决根本问题,解决根本问题则必须“截源”——铲除野生保护动物的非法消费行为,即加大查处非法食用者的力度,让他们不敢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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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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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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