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的专项活动中重拳出击。近日,“两高”负责人都表示要依法惩办从事淫秽色情网站活动的犯罪分子,从严查处此类犯罪活动的“保护伞”,并会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两高”负责人指出,对于利用互联网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根据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分别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及刑法规定的其他有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各种刑罚武器,依法惩办从事淫秽色情网站活动的犯罪分子,对罪行严重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要注意针对此类犯罪的特点,依法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并给企图涉足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不稳定分子敲响警钟。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判,依法可以公开审理的,要公开审理,并一律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强调,将把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与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对于办案中揭露出来的为淫秽色情网站经营者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等犯罪案件,要从严查处。
孙谦说,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犯罪活动,要重点打击那些经营淫秽色情网站和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提供淫秽色情内容的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犯罪分子和经营单位。对那些利用青少年教育网络从事淫秽色情活动以及“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要集中力量依法批捕起诉,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从快批捕和提起公诉。
由于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等犯罪案件属于新型犯罪,既涉及法律知识,又涉及计算机和互联网知识,对如何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完善证据、运用证据、正确适用法律等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两高”将就开展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及时作出司法解释。(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