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8月17日14:39


网络色情案昨在川开庭 点击率不作量刑依据

  随着凤鸣网老总邓岷江“不上诉”三个字话音落地,备受关注的“四川网络色情第一案”于昨日上午在金牛区法院画上了句号,邓岷江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而之前传闻中的“点击率将作为量刑依据”一说,也在此案审理结束时被击得粉碎。

  涉黄网站老总邓岷江,他个头不高,戴着黑边眼镜。传播淫秽物品已是不争的事实,邓也在庭上承认了这一点。于是在接下来的庭审过程中,邓是否在主观上有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故意,以及是否以传播淫秽物品从中牟利,成为焦点。控方:主动、放任皆为牟利

  控方指出,邓作为网站的经营者、管理者,其开办网站的最直接目的就是牟利,邓不论是默许、放任其网站上有淫秽图片存在,或是主动上传淫秽图片,都是紧紧围绕牟利这个目的来进行的。

  律师:证据构不成牟利罪辩方律师则反驳称,邓没有以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和主观故意。并认为公诉方并没有举出能证明邓在网上上传两幅“黄图”后,其传播人次或获利金额达到了牟利罪———必须传播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获利5千至1万元的确切证据。点击率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11时50分左右,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审判长当庭宣判:邓岷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罪所用的电脑等财物均予以没收。邓当庭表示不上诉。

  该案审判长的刑庭庭长胡莲说,公诉方指控邓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就牟利罪成立的两个重要条件:传播人次和获利金额,却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公诉方以两张图片的“点击率”有5271次,作为指控传播人次的依据不足。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的点击可以多次,点击率与传播的人次不能等同,因此点击率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特约记者张煜 肖敏) 

(责任编辑:杨威海)
打击淫秽色情网站 另一种“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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