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9月05日09:50


15岁中学生根据报纸刊登广告招妓被批准逮捕

  一名年仅15岁的中学生看到报上刊登的露骨广告后,竟用自己攒的零用钱嫖娼买欢。日前,刊登广告介绍卖淫的江某和张某已被丰台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7月6日江某、张某在一家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刊登一则“某某俱乐中心”的广告,内容为“内心渴望,休闲娱乐,释放活力”。张某想通过这则广告,从事介绍卖淫活动。   

  某中学年仅15岁的学生小朱看到这则广告。当时正值暑假,朱某在家也没事干,父母又不在家,好奇的他按照广告中的电话号码打了过去。朱某以200元的价格要求提供“特殊性服务”。很快就有一个卖淫女来到小朱家“上门服务”。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后,朱某将平时攒的180元零花钱给了卖淫女。

(责任编辑:宋丽云)
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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