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9日11:05


江苏高考错题论证,考试中心应该避嫌
毛天祥

  新闻回热点评议放:引人注目的江苏高考错题风波最近又有续闻,《科技日报》报道,教育部考试中心将组织专家第三次论证。

  我的问题是:由考试中心组织的专家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实行裁决吗?进一步来说,考试中心作为错题风波的当事方,是否应该避嫌呢?

  “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基本的程序正义要求是避嫌的依据,在司法中,它被固定为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目的是防范自私和肆意等人性弱点。它不但是抑制滥用权利和徇私舞弊的最佳制度保证,而且也是确保仲裁具备外观公正的基础。因为只有一个公平正当的仲裁程序,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公正裁决的可能性,而不正当的程序则可能会带来截然相反的结果。

  学术论证虽非司法审判,但由于论证结果直接影响到出题者的声誉。作为当事方,考试中心与错题风波有着千丝万缕的利害关系。如果它参与仲裁,即使论证专家标榜公平,也无法消除人们的怀疑。所以,考试中心不适合参与错题风波的论证工作。

  遗憾的是,按照我国的行政程序,考试中心组织论证又是顺理成章的。这就导致了丁伟岳院士的感慨:“错,也是程序制定的错;不科学,也只是机制的不科学。”

  错题风波发展到今天,实质上暴露了科学合理的仲裁机制的缺失。正因如此,给了错误生成和延续的空间,使错题风波显得更加扑朔迷离。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仲裁机制,不但实现实体公正,而且保证程序公正。实体不公,也许带来的只是个案公正的泯灭;但如果程序不公,则不公平有被无限复制的可能。

  让考试中心自行组织论证,即使其论证结果可能是公正的,但仍然会被怀疑为不公正。

  《京华时报》(2003年11月19日第A03版)

  《京华时报》 2003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宋丽云)
江苏高考“错题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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