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小芳系杨X小学六年级学生。小芳在校学习期间,各科成绩较好,由此受到父母及老师的喜爱。1999年度上半学年的期中考试前,原告数学成绩有所下降,其未能适时调整学习方法,致期中考试数学成绩不理想。1999年5月10日早读课时,班主任兼数学老师陈某在班上公布学生期中考试成绩,并点名批评了小芳。在上第二节数学课时,陈老师同时叫了6名同学上台板演数学题,小芳亦在其中。板演后经检查,惟有小芳计算不正确,陈老师便走到小芳桌前用教鞭指着小芳的书本,并对她说:“还是班长呢!这次考了71分,假如每个同学跟你一样,我们不是考全镇第三,而是考全镇倒数第一!下次再考这一点点,就真的要刮你的鼻子了。”之后,小芳即出现紧张不安、发呆、哭泣、失眠等症状。同月17日小芳病症加重,口吐白沫,眼往上翻,经送往安丰、盐城、扬州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其间,小芳住院治疗两次共41天。事发后,小芳的父母多次与学校交涉、要求赔偿未果,遂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杨X小学、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教管办、镇政府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计118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今后的护理、医疗费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X小学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要我们承担责任主体不符。
被告镇教管办、被告镇政府辩称,被告杨X小学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职务行为即教学工作中,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兴化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委托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小芳患心因性精神障碍,教师的批评行为引发了该病的发生,但其本人心理素质薄弱、心理承受能力差也是疾病发生的重要因素。
【法院审判】
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X小学教师从关心、教育学生出发,对全班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公布,且针对原告的成绩进行极其平常的批评,就其内容和形式看,显然其刺激程度不大,原告之所以会发生心因性精神障碍疾病,主要是因其本人心理素质薄弱,心理承受能力差。教师的批评,只是引发原告疾病的诱因之一,故对原告因发病所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鉴定费只能给予适当赔偿。原告要求给付今后的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本案的被告杨X小学不具备事业法人资格,业务指导、行政管理等均由镇教管办和镇政府负责,故两被告应对被告杨X小学负连带赔偿之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兴化市安丰镇杨X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的40%,合计为人民币2843元。被告兴化市安丰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被告兴化市安丰镇人民政府,对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5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1850元,原告负担1110元,被告负担74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实际履行。现小芳症状已经缓解,精神趋于正常。
【学理评析】
一、赔偿责任:教师过失,应由学校及学校的主管部门埋单。
本案被告杨X小学教师对原告的两次批评,方式方法欠妥,特别是在桌前用教鞭指着原告书本,对原告说:“还是班长呢!这次考了71分,假如每个同学跟你一样,我们不是考全镇第三,而是考全镇倒数第一!下次再考这一点点,就真的要刮你的鼻子了。”虽然教师的主观愿望是善良的,是基于对优秀学生的特别关爱,但客观上不仅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而且造成了原告难以承受的心理压力,诱发了原告心因性精神障碍疾病的发生。涉案教师陈某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过程中存有瑕疵,具有过失。教师陈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筹措。鉴于本案的被告杨X小学不具备事业法人资格,其业务指导、行政管理等均由镇教管办和镇政府负责,故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镇教管办和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二、因果关系:教师批评是诱因,学生心理素质薄弱是内因。
心理现象纷繁复杂,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心因性精神障碍疾病的发生,一般是由生活事件(较强的精神刺激、社会文化背景以及人格特点、心理素质等诸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生活事件(较强的精神刺激、社会文化背景等因素是外因,人格特点、心理素质等因素是内因。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是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第二位的原因。心因性精神障碍疾病的发生更是如此。同样强度的刺激,作用于不同心理素质的人群,则有人发病,有人不发病。本案涉案教师对原告的两次批评十分平常,刺激强度显然不大,而原告却由此发生紧张、害怕、哭泣等症状,显然涉案教师的批评只是诱发原告患心因性精神障碍疾病的外在原因,而原告本身心理素质薄弱和心理承受能力差,是造成疾病发生的重要内在因素。同时,心因性精神障碍疾病的治疗,主要依赖于心理矫正而非药物;心因性精神障碍疾病的康复,亦主要取决于患者自我心理调节。据此,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决学校及学校的主管部门对原告已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鉴定费给予适当赔偿;对原告要求给付今后的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不予支持是适宜的。
三、案后思考:培养学生健康心理素质,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职责。
本案原告小芳是父母心目中的“乖孩子”、老师眼中的“好学生”。而这些“乖孩子”、“好学生”,在溺爱环境中长大,往往任性、自私、适应能力差;面对紧张繁重的学习任务、家长老师的过高期望和应试压力,往往不堪重负,如履薄冰;在学校长期受到同学的推崇,老师的偏爱,往往“高处不胜寒”,一旦受到批评,特别是当众受到批评,与一般顽劣缺乏羞耻感的孩子比较,受挫心理承受能力反而脆弱。所以,对中小学生,无论成绩优劣一般,都具有强化心理教育的需求。学校和家长应当十分重视未成年人健康心理素质和人格修养的培养,弱化应试教育,注重全面发展,提高其抗挫折能力。特别是学校,应当注意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异常表现,因人施教,正确疏导。通过开拓心理教育功能,全方位提高教育质量。(作者单位系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