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2月07日08:03


解读关注中央1号文件:拓宽农业投入渠道
(⑦)

  采访人:本报记者  朱隽

  解读人:二〇〇五年中央一号文件起草组成员

  社会资本投资———

  门槛将降低  权益受保护

  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进一步放宽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同时再次明确,采取贴息、补助、税收等措施,发挥国家农业资金投入的导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开发农业和建设农村基础设施。

  放宽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首先,要健全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降低投资者进入的门槛,稳定和提高投资者的经济效益预期。对中小型水利设施、农产品流通市场设施、县乡道路等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明确产权,并且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工商资本进入农业。

  特别提醒:进一步明确税收、贴息和补助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对农民、其他个人或企业投资应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贴息范围和标准、补助范围和标准要有明确的规定,并予以公告。

  国家农业投入———

  以县为单位整合资金

  2005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对国家农业资金投入提出整合要求,并明确提出鼓励以县为单位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整合投资。

  在目前机构和职能还不能或难以做大的调整的情况下,由于各方面资金最终都会汇集在一个县,以县为单位打造平台进行资金整合,不失为一个比较有效的资金配置途径。可暂不调整原有管理体制、不改变资金原有性质,通过有机捆绑、匹配投入,实现项目共建、资源共享和利益均沾。

  特别提醒:要彻底实现支农资金的有效整合,必须对目前交叉、重复的部门职能进行重新调整,对资金管理权限进行重新分配。

  小型基础设施———

  投资主体享有产权

  2005年中央1号文件对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要求加快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产权归个人所有,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农民个人所有。经营性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单个人投资的,由工程投资者作为责任主体;多方投资入股的,实行法人实体内劳动者合作经营、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国家对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基层农村服务组织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特别提醒:(1)要督促业主遵照有关专业规划,防止其对水资源等公共资源的无序和垄断开发,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2)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工程原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完好和安全。

  农村金融改革———

  组建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

  今年中央1号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首次明确做出整体部署,“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金融总体改革方案”。同时,做出推动改革的重要决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兴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当前,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时机已经成熟。在研究制定市场准入标准的同时要研究建立退出制度,要让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从成立的第一天起就知道如果犯规就有可能被罚出场。

  特别提醒:在坚持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探索,组建各具特色的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

  《人民日报》 (2005年02月07日 第二版)

(责任编辑: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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