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4月15日10:55


CECT告浦东检验局违法行政 

  3月31日下午,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浦东进出口检验检疫局一案二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2年8月22日,浦东局以中电通信将一批从韩国进口的手机散件未经检验即擅自组装为由,向该公司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50.46万元的罚单,并附加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加罚3%,即每日加罚4.5万元。经过行政复议和一审败诉的过程,迄今,中电通信的这笔加处罚款已经累计超过了850万元。(本报3月15日《中电通信的两次上诉》一文曾对此有过报道。)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判决之后,中电通信表示不服,一个多月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根据有关规定,法院自接到上诉至做出判决,不得超过两个月,所以上海一中院在3月31日二审结束后,需在一个月内做出最后裁决。如果胜诉,浦东局的行政处罚将被撤销,如果再次败诉,中电通信将付出包括罚金和滞纳金累计近1000万。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说,1000万都不是一个小数目——3月31日的庭审对中电通信来讲像是一个生死关口。

  庭审

  31日下午3点,二审在上海一中院第21法庭准时开庭。前来旁听庭审的人中除各媒体记者外,主要来自控辩双方单位。

  中电通信方面的代理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童明友出庭,浦东局方面则由该局副局长董超和上海检验检疫局法制处的工作人员蒋迎全权代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唇枪舌剑了4个多小时,至法官宣布休庭,时间已经是晚上7点20分。

  在二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中电通信的二审代理律师在一审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新抗辩观点,如浦东局对发生在浦西青浦的组装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管辖权。浦东局的处罚审判实际上是上海局审核及上海局副局长批准,上海局参与处罚,如果再进行复议则违反行政复议法。而浦东局方面基本上仍是对原有的立场进行强调,并特别介绍了上海局从服务政府角度做出的大量工作。

  庭审结束后,代表浦东局出庭的两位官员和前来旁听的上海局法制处副处长张明霞都表示,该局的立场和观点已经在庭审中表述清楚,没有必要再说什么。为中电通信辩护的童明友律师则表示:“本案副局长决定处罚,正局长决定复议,可以算是中国行政史上的笑话。上海局这种特别的处罚和复议制度违反了复议的法律原则,空耗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定复议权利,浦东局处罚时隐瞒了上海局参与复议的事实,愚弄了相对人,违反了法律,应该撤销。”

  管辖权

  中电通信的律师童明友在庭审一开始便称,浦东局对中电通信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多处涉及程序违法。由于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只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涉及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合理,所以控方律师将“火力”集中在了前者上。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成为焦点的第一个问题是浦东区的行政管辖权问题。童明友向法院提出,中电通信违法组装的行为发生在浦西,浦东局过江对其进行处罚是不恰当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做出,所以即使浦东局发现了中电通信的违规行为,也应该将案件移交给拥有处罚管辖权的相关部门。

  对于这一观点,代表浦东局出庭的蒋迎回答说,中电通信方面根本不了解上海检验检疫系统的分工。她说,上海局下属各单位虽然以地域名命名,但是职能却不是按地域划分的,因为检验检疫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为了集中力量发挥优势,上海局下属的各分支机构按不同行业和领域划分职能。浦东局就负责上海地区的食品和机电产品的检验,所以浦东局对发生在浦西的违法组装行为进行处罚是正当的。

  中电通信方面则反驳说,上海检验检疫系统内部的职能如何划分,外界并不知情,而且也不知道这种职能划分的根据是什么,浦东局也未向法院提交有关的证据。

  在总结发言中,浦东局方面重申了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但没有回应中电通信代理律师要求提供证明处罚管辖依据问题。

  报检时间

  2003年1月25日,中电通信从韩国进口的手机散件运抵上海,28日中电通信委托报检公司向机场局申请检验。由于目的地填写有误,写成了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机场局开出了货物调离通知单,将检验手续移交给了北京方面。几经周折,直到4月15日,中电才和浦东局联系好检验事宜,而这时大部分手机散件已经组装完毕。

  在浦东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中,中电通信对这批进口手机散件的最终报检时间被认定为同年的4月15日,1月28日申请检验的行为则被称为“申报”。中电通信的代理律师说,处罚决定对报检时间的认定是故意隐瞒事实,为行政处罚制造借口。如果浦东局将报检时间认定为1月28日,则整个处罚就会失去事实和理由依据。

  二审法官对于这个争议表示了高度的关注,用半小时左右的时间向浦东局方面的代理人详细询问了申报和报检的区别、对报检的认定标准以及对中电通信逃避检验的动机的可能性。

  行政复议合法性之辩

  在浦东局做出行政处罚之后,中电通信曾经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复议结果认为处罚决定正确。

  在庭审过程中,中电通信的律师指出,浦东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经过上海局主管副局长詹思明的批准,而复议也是由上海局做出的,事实上是“副局长处罚,正局长复议”。童明友在法庭上说,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应该是独立和公正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而上海局参与并最终决定了处罚,不能再担任复议的职责,也无法保证复议公正性。

  浦东局的代理人蒋迎则称,行政复议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不需要讨论。在中电通信律师再三追问下,蒋迎解释了上海局有专门设立的行政处罚和复议体制以保证公正。她说,在进行行政复议时,上海局有专门的复议委员会,上海局参与处罚的人员没有参加复议委员会。蒋迎称,上海局在做出处罚和进行复议的过程中,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所有行政行为均有文件记录在案,随时可以供法庭查证。

  有关上海局参与处罚又担负复议的问题,中电公司在庭审中反复强调,几乎视为救命的稻草。但不知是该问题本身是否合法过于简单以致二审法官已经胸有成竹,还是浦东局解释的“内部分工安排可以保证复议公正”已经使法官信服,二审法官并没有就此再向浦东局询问更多的问题。(李楠)

(责任编辑: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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