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7月13日10:20


“没腐败”不能冲销挪用之错

  审计署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提交的200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也就是大家说的“清单”中,10次用了“挪用”一词。审计“清单”公布后,被审出“挪用”问题的单位尚未见有说报告不实的,只是说挪用的“用”还是有正当的理由和考虑,并非“贪污”之类的腐败。

  的确,资金被挪用是一个过程,至少有重新决定使用方向、变更列支项目等行政的、法律的以及金融的关口,一笔钱顺利闯关而过,且确实不是违法中饱私囊,即所谓的“没腐败”,足见有其内在深层原因,不能简单地对挪用者打板子。但是,若以“没腐败”为理由抵挡“挪用”的危害性,甚至强辞挪用有理,不能不引起舆论关注。

  挪用,就是把本来为甲项目申报的资金,用在乙项目上了。如果说挪用有理由,那么对甲项目立项必然不当。反过来说,如果不承认立项有问题,则挪用必错无疑。要是硬说挪用有理,则请回答另一个问题:为什么不直接为乙项目立项申报资金呢?显然,乙项目通不过审批关,从而也证明了挪用之误。

  如果挪用属实,即便真的没有一分钱落入个人口袋,也决非像一些人所说的“与腐败无关”。申报资金说的是甲,实际使用成了乙,首先丧失了诚信,接着就丧失了监管。从实际挪用方向上看,既是挪用必无数量标准可言,很可能是想挪多少就挪多少;正因如此,挪来之后,如果发补贴,该不该发、发多少,事实上不可能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过问;如果平衡预算,则过去的预算发生亏空本身就是一大漏洞,不排除其中就有腐败问题;如果兴建楼宇,则因为资金来路不当而掩盖可能的工程黑洞。当挪用成了无诚信、缺监管甚至自行其是的行为时,谁敢夸下海口说你的挪用就远离腐败?

  相信不少有“挪用”行为的部门,领导也清正廉洁,官员办事也中规中矩,所办“乙”事也不是为一己之利,不过,这样的“没腐败”仍然不能用以冲销“挪用”之错。专款设立本身妥当与否是另一回事,一旦设立,专款专用这道防线不牢牢把住,便是在艰难筑起的财政制度之坝上撕开了口子,想在由此泄出的浊浪前砥柱中流,做得到吗?

  摘编自《人民日报·华东新闻》7月8日文/顾勇华

  《京华时报》 (2004年7月13日第A02版)

(责任编辑:陈云)
2004,“审计风暴”席卷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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