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1月27日10:05


中华工商时报:两税合并符合公众利益

  关于两税合并的进展越来越令人不解。

  最新的报道称,合并草案肯定无法提交到今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进行审读。

  联系到最近某主管部门高调反对两税合并,我们不禁要问,这是为什么?

  为什么一项有利于本土企业利益、符合国家利益的政策遇到了如此巨大的阻力?

  一直以来,在税务专家眼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被认为是税制改革中最容易的一项。而本报此前的有关报道也显示,外资企业对税率的敏感度早已经低于其对市场环境和产业聚集的敏感,有外资企业甚至表示,他们愿意用税率上的国民待遇来消除一些其他方面的非国民待遇。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两税合并的草案却遭遇到了包括一些部委在内的非常强硬的反对。

  据了解,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草案中,除了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到一个税率外,还将取消计税工资的做法。也就是说,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职工的工资都可以全部列入成本当中。此外,关于企业捐赠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所改变。原先对内资企业的捐赠规定是,捐赠的资金数量如果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之内,则可以在税前列支,而超过的部分,无法税前列支,只能从企业的利润中拿。而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草案中,可税前列支的比例有所提高,将会达到10%。

  如上种种,从总体上讲,内外资企业

  所得税合并草案对内资企业是有利的。

  那么,对外资企业而言又如何呢?

  其实,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并没有取消;只是进行了调整,将过去对外资的优惠从普惠制变成特惠制。

  于是有评论认为,推出的方案是偏向内资企业的。

  这种“偏向有错吗?

  我们认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内资企业的“偏向”不但要有,而且是必须要有的。这正是符合W TO精神的具体表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当然要首先考虑国内企业的基本利益。先前是更多考虑了外资的利益而从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本国企业。

  为吸引外资,我国给予了外资企业多达十多种税收优惠待遇,对外资企业实施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实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使得内外资企业税负水平呈现明显差距: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名义税负是15%,实际税负水平是11%;而内资企业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水平达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更高达30%。

  两税合并,就是要改变外低内高的状况,形成一种中性的,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存在歧视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的有关呼吁是现实而必要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

(责任编辑: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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