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外经贸部规范外资参股券商基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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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九日电(记者 魏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外经贸部日前联合发布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通知,对外资参股券商基金审批程序作出规范。
《通知》规定,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
《通知》明确指出,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批复后三十日内,凭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向外经贸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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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社 20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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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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