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经济 >> 证券 >> 证券要闻 2003年4月23日10:59


ST天颐虚假陈述案结案 投资者提出撤诉
    

    记者从投资者杨建飞、周年生的代理律师宋一欣处获悉,4月1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允准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投资者诉ST天颐虚假陈述纠纷案结案。

    据了解,ST天颐虚假陈述的诉讼期限是2002年12月20日,该两案是投资者在12月中旬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并且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未出台的情况下,怀着“赌一把”的想法不得己提起的诉讼,诉讼的金额分别是2万多和8万多。而根据新近出台的《规定》,其中一案不符合因果关系,另一案虽符合因果关系,但根据新规定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只有70多元,最后投资者不得己只能于今年2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在这起目前从立案到结案周期最短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两位投资者由于撤诉而承受的损失加在一起是1500多元,如果加上其他支出,损失应在2000元左右。

    宋一欣律师认为,虽然这两案投资者在起诉中有不得已而为之的成分在里面,但从该两案中可以看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应注意如下三个问题:第一,法律确认的损失不等于投资者直观感觉到的损失,两者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来自于《规定》中规定的因果关系及复杂的计算方法,大多数情况下,直观感觉到的损失大于法律确认的损失,但也有时也会发生小于法律确认损失的情况。第二,在今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争论及法院确认的焦点和重点将会围绕着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确定而展开,这一时点的确定将决定投资者是否符合起诉的因果关系条件,以及投资亏损计算结果。因此,投资者并不能认为,提起诉讼后便万事大吉,事实上,在诉讼过程中,由时点确定引起的诉讼风险是客观存在、无法回避的。其他诉讼风险还包括诉讼时效、原告资格与投资行为及证据的合法性、被告责任承担范围与免责事由、被告在判决后的履行能力等。第三,投资者应当注意诉讼成本,有的投资者虽然符合诉讼条件和因果关系标准,但根据《规定》计算出投资亏损金额如果过于微小、接近或等于零、或低于诉讼成本的话,建议投资者还是放弃诉讼或直接参加共同诉讼,否则,在经济上并不合算。诉讼成本包括法院诉讼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司法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邮费、文印费等。(王志新)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03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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