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陶世安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促进我国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的发展,依据《科普法》第25条关于“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的规定,结合当前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定了《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并于2003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
一、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其中,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在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内。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个专门针对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于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建设高水平的科普教育基地、办好重大科普活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投入科普事业,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与这些优惠政策相配套的认定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之中,力争尽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