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公务员招考不应有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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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普通的上海市民。去年12月底,我从网络上查看了有关上海市200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内容,经慎重考虑,我决定报考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秘书的职位。
去年12月30日一早,我赶到报名现场,经过一番努力后,终于填好了报名表。但是当工作人员看过后却说:“这个职位你不行,我们要男的。”简单的一句话,就把我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
对此我怎么也想不通。首先,他们为什么不在公布的资料中标明该职位只要男性?否则我就不费那个劲了。而“行政秘书”这个职位,女性是完全能胜任的。我只能理解为,他们不便把性别歧视写在招聘资料上,只能到现场去灵活掌握罢了。如此一来,就出现了不是我一个女性遇到的不公正的待遇。
《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由此可见,他们对《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还需要认真学习。
我国已经加入WTO,政府的职能也正在积极地转变,依法治国也早已载入了《宪法》。我希望这件事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不要把它看成是一件小事。凡是涉及公正、公平、人权、种族、性别等原则问题,都不是小事。
上海读者 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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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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